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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这部条例明天正式施行!拿出更硬的举措,做更好的“店小二”

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它是“软实力”,但需要“硬措施”来托底。“天津八条”、“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民营经济19条”……当前,这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正通过地方法规固定下来。9月1日,《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市第一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法规,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这样一部关系天津长远发展的条例是如何制定的?有哪些特色亮点?条例出台后,又有哪些具体措施推动条例落地生效?日前,记者采访了有关单位,对该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就近办网上办一次办

固化“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成果

条例摘要 ──

第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延伸服务。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有关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虚假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先行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

条例解读 ──

固化我市“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以及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规定市政府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办理。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中心或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为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等能力

条例摘要 ──

第三十条:本市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商会等面向企业家开展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市完善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依法创办企业。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完善孵化载体建设,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撑。

条例解读 ──

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同时,明确鼓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加强跨境贸易合作,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规定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条例摘要 ──

第二十六条:本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二十七条:本市促进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

条例解读 ──

规定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有关部门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条例摘要 ──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检查,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解读 ──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明确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建设宜人宜居宜业现代化城市

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文化氛围

条例摘要 ──

第五十条:本市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竞争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设宜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

第五十一条:本市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条例解读 ──

人文环境是一个城市发展的亮丽名片,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对于提升城市吸引力非常重要。为此,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提高城市治理能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建设宜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二是规定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文化繁荣发展,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文化氛围。三是明确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四是明确提升国际化水平,提高举办国际会展服务承载能力,鼓励和支持开展人文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

减证照、减时限

条例摘要 ──

第十二条:本市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需要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告知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对于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办事窗口或者政务一网通平台一次性受理办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条例解读 ──

深化“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证照、减时限”改革。规定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或者重复提供有关材料。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

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

条例摘要 ──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市场主体办税事项和纳税时间。

第二十四条: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通过向企业摊派事项、提供服务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应当及时清退返还。

本市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条例解读 ──

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减少市场主体办税事项和纳税时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

立法背景

充分体现“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

优化政务、市场、法治、人文等环境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积极落实中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制定出台“天津八条”、“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民营经济19条”等一系列重要举措,营商环境得到积极改善,投资吸引力不断增强。

“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通过地方立法固化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改革实践同发展,更好地运用法治力量促进我市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表示。

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这个项目列入2019年度立法计划,作为重要立法项目推动落实。5月21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条例的议案,5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王泽庆说:“一审后,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天津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坚持立法质量与效率相统一,抓紧推进立法进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反映社会各方面意愿。”7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条例。

条例共8章73条,框架结构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实际,设置了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重要章节。王泽庆说,条例特别增加“人文环境”一章,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条例出台后,相关单位将如何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归根结底是为企业发展做好各项服务、解决实际问题。条例明确,政务服务部门是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建设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

条例即将实施,相关单位将采取哪些务实措施推动条例落地生效?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他们如何“表态”?

市营商环境办公室:

强化“我就是营商环境、我就是开放形象”的责任担当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都是开放形象。市营商环境办公室主任赵宏伟说,将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抓好宣贯培训、细则制定、指标确定和任务落实工作。要以“一制三化”改革为抓手,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做学习理解条例的模范,做贯彻落实条例的先锋,做宣传推动条例的表率,全面推行标准化,全面实行承诺制,全面推进便利化,推动各级工作人员“我就是营商环境、我就是开放形象”的责任担当,推动“说了和做了”、“下文件了和落实了”、“开会研究了和问题解决了”之间实现“零距离”,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上持续发力,落细落实,全面完成好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全力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现新突破。

比如,在最大限度实现便利化方面,聚焦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等重点领域,大力解决企业、群众关注的各类痛点、难点、堵点,全面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的便利化程度,激发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聚焦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大力压减行政许可和整治各类变相审批,清理取消各类备案、登记、年检、认定等事项。

西青区政府:

社区、村和人才公寓设立政务服务自助终端

西青区副区长张楠表示,西青区将加强区、街镇、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功能与软硬件设施,全面推行窗口综合受理,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错时、延时服务和预约审批服务。加快“政务一网通”平台建设,积极开发特色政务服务应用程序,网上实办率努力达到70%以上,加快政务服务“无人超市”建设,在社区、村和人才公寓设立政务服务自助终端。

同时,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实现全区9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全面推行“承诺制”审批,努力实现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取得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缩短至60天以内。

“为营造企业家发展的良好环境,我们将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包联企业制度,实行项目专员机制,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实施新一轮降成本措施,切实解决部分企业面临的消防、用地、用能、融资等难题。”张楠说,西青区还将持续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实施高端制造标杆企业培育计划和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加快各类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研究院建设。

市市场监管委:

企业开办时限压缩到1个工作日

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表示,将在三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条例贯彻实施。

一是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登记注册和退出便利化水平。在目前已实现企业开办时间3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将企业开办时限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将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实施特别管理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事权的名称,全部纳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范围。打通企业注销前置各部门间的数据网络,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二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依法制止纠正我市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屏障,堵塞商业秘密保护漏洞。

三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逢查必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不断完善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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