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如何分割?

公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那么,哪些人有权分割哪些人无权分割呢?

1、根据上海的规定,只有“同住人”和“视为同住人”才有权分割。

按上海高院的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也就是说,“同住人”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第一:“户口”,第二:“一年以上”,第三:“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第四:“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由此可见,上海高院所定义的“同住人”与上海市房地局对“共同居住人”的定义是不一致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以下四类人也被视为“同住人”,也有权分割: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因结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面所说的四个条件放宽到三条,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户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了。只不过如果在拆迁中取得拆迁补偿款就没有权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迁补偿款。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也视为同住人。

根据这条,没有上海常住户口的也可以被视为同住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标准是三条“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和“居住满五年”。这样,许多嫁到上海来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了。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

虽在房屋内有户口但没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点象“空挂户口”,但和空挂户口不一样的是因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当然,如果涉及诉讼的话,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举证会有一定难度。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尽管因这些原因虽然户口被迁出,但由于没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内的权利还是应当保护。

3、哪些不能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将原来的公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这类人获得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因此无权再享受。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与(1)的道理是一样的。因为已被安置过,因此无权再将享受。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上海动拆迁案件同住人认定标准
在被征收房屋内无户口,因结婚而实际居住满法定年限,视为同住人
2021年度上海市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十大经典案例(十)
上海动迁政策,他处有房如何认定?
关于公租房动拆迁时同住人的认定问题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这些知识要知道→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