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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多,看民法典如何保护“广厦千万间”?

案情回放:

租房又反悔给出租人造成损失

2019年5月底,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就其承租于他人的房屋达成初步的口头转租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因公司经营所需要求原告在2019年6月初将房屋内部装潢拆除并内部的所有物品搬走。原告按期如约履行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接受了该房屋。后被告以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书导致上级部门不批准为由,拒绝承租该房屋。被告的失约行为不仅使原告浪费了三个多月的经营时间,还把房屋内部的装潢及经营餐饮所用的设备都已拆除,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调解:

权衡双方过错作出赔偿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汪某某在没有签订书面的转租协议下仓促拆除房屋装潢,被告某公司作为大型的国有企业明知租赁商铺需要产权证书,在没有提前说明房屋租赁相关要求及查清房屋产权情况下匆忙口头承诺承租房屋事宜,并着手实施开始营业准备。承办法官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过错及损失,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做出互让一步,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被告某公司给原告汪某某赔付房屋租金损失51000元及装潢损失10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针对此案,互助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张晓东法官说,近年来,因房屋转租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因双方当事人缔约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案中原告汪某某相信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按双方的约定事宜把房屋交付给被告,并被告已经把部分物品搬进该房屋内。后因被告公司以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书导致上级部门不予批准为由拒绝承租该房屋,被告公司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过失,造成对方损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张晓东表示,如今,在城市住房紧张、工作区域流动性大的情况下,房屋租赁已成为人们生活的方式之一,然而,租赁关系的不稳定性也给房屋承租人带来很多困扰,为此,民法典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完善了“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并且新增“优先承租权”制度,有利于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而出租人如果要卖掉出租房屋,根据民法典规定,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张晓东认为,“居者有其屋”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民法典中关于房屋出租的法律规定,不仅更加有利于保障租房人的居住权益,同时也兼顾了出租人的权益,对于租赁双方都会带来一定影响,会共同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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