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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所享有的十七项权利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他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原告来讲,其有以下四个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人民法院的裁判一旦生效,其就应当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否则会导致强制执行;

(4)原告是由法律明确设定的,其始终是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平等对待权。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8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是,获取诉讼资料和必要信息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67条,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的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的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三是,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9条.

四是,申请促使证据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42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五是,出庭陈述和辩论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10条。

六是,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31条。

七是,申请回避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55条。

八是,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2 款。

九是,对司法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55条、第59条。

十是,提出上诉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85条。

十一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96条。

十二是,提出申诉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90条。

以下为行政诉讼原告独有的,在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的特殊权利:

十三是,起诉权。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没有此权利。

十四是,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48条。

十五是,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选择权。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38条。

十六是,申请停止被诉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56条。

十七是,申请撤诉的权利。主要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62条。

主要观点来源于: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533-5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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