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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此处主要针对刑事中的被告人,非家暴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任何人士如果被拘押,皆可以由自己或他人向法院挑战拘押的合法性,并迅速获得裁决。人身保护令和获得迅速裁判权应该说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本律师代理的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按照量刑标准,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数额情节,律师认为四个半月左右比较合适,公诉人量刑建议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法院在羁押一年的时候进行了取保,中间疫情中止了两个月,最后判决一年。法院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审理期限可以中止,羁押期限是否可以“终止”呢?!宪法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种超期羁押措施可否宣布无效,律师可否申请“保释令”/“人身保护令”,宣告立即解除“未决羁押状态”。疫情是否是法院超期羁押的理由?被告人是否有获得“迅速裁判”的权利?按照唐德刚老先生十年一变的说法,希望几年后刑诉法的修订中能够增加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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