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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篇27:建立互惠互利理念 解决小区公益性收益分配纠纷

因为工作岗位的原因,近十七年 ,我在律师执业前始终工作在物业服务行业或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会等工作岗位,接待和解决业主投诉信访、处理物业服务当中的矛盾纠纷,与仲裁、调解、诉讼相关部门打交道,因工作关系接触了众多的法官、律师、法学教育教授等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很大比例职业法律人都认为,《物权法》规定的很明确,小区的道路、场地、共用部位归小区业主共有,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上述开展的小区广告、用公共场地划定的停车位,这些经营收入(我把它归结为小区公益性收益)全部归全体业主所有,可以归集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物业公司凭什么从中盈利?更何况没有系统法学和物业管理知识的一般业主,因此引发的小区矛盾成为风暴核心和争议的焦点,也是物业矛盾普遍而呈现激化状态的催化剂。

诚然,现实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道路、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去向难以服众,有物业企业逐利的性质,也有难以言状的原因,既无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理诉求。处理这样的矛盾法律上的规定是宏观的,模糊的,但要处理具体事务却要求是具象的、有时必须量化,因此,要在法律适用时,采取宏观法律规定与具体法律原则相结合,综合适用的方式确定具体事务,这是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基本准则和思维方法,既要坚持物权法上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这一法律规定,同时又要兼顾民事活动要遵照权利义务相一致,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才能平衡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两个物业服务合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小区的和谐和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在物业企业工作过多年,比较深入的了解物业企业在利用公共部位经营广告、利用小区的道路、场地划定的停车位进行收费当中所需要付出的经营成本和风险承担成本,比如灯箱、LED显示屏广告的用电电费、巡视巡察管理、停车场道闸及车辆识别系统的安装维护及运行管理、因停车增加的小区内的道路维护费、巡视巡查人员增加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经营成本,以及在经营中产生的漏电、悬挂广告脱落、停车引发的事故、巡查不到位致使堵塞消防通道等等法律风险都是由物业企业负担,因此按照权责一致、平等互利原则,在坚持保证业主利益占主导原则基础上,建立一套经营成本认定机制、经营利润分摊机制,确认物业企业合理诉求,才是解决问题的方向,可惜的是这样的理念和机制远未形成。

尽管国家出台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但显然没有涵盖物业管理小区的所有方方面面,只是做了宏观的原则规定,个人认为在坚持物权法律不动摇基础上,同时结合适用民事法律的一般性原则,制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较为平衡的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承担机制,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才是最终解决小区公共收益分配去向根本之策,同时也希望双方主体都能建立科学的法律适用观,破解小区的焦点矛盾,促进小区的和谐与稳定,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希望更多的朋友能够认同我的观点并参加话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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