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本条为本编的第一条,说明了本编调整的对象有两个,第一个是归属,即因所有权产生的民事关系问题;第二个是物的利用,即利于发挥物的效用所产生的关系问题。归属问题通过第二分编所有权共计83个条文来规范,物的利用问题通过第三分编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共计140条来规范。
这里重点说一下民法上的物,民法中所称的物是人体之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特定有体物。
从反面举例子,①自然人本人不是物,而是民法主体,②台风、闪电因不能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而不是民法上的物,③一粒沙子因经济价值极其微小一般不能认定为民法上的物,④海洋中的海水不是民法上的物,因为其没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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