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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房子归谁?法院:尊重遗嘱

来源:天津高法

这是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高某某与张某某

系夫妻关系

二人共同拥有位于

南开区的一处房屋

两人育有两女一子

案件详情

原告高某1和被告高某2、高某3系兄弟姐妹关系。

原告高某1诉称,其父高某某与母亲张某某自2002年起与原告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内,并照顾老两口的生活起居。

2006年10月,高某某病故,母亲张某某继续与原告一起生活。2011年10月,原告一家搬走,直到2015年年底,母亲张某某身体出现状况,行动不便,急需照料,原告一家再次与其共同居住。2019年5月,其母张某某病故。

原告高某1表示,母亲张某某生前曾去公证处立下关于此处房产的遗嘱。但被告高某2、高某3对此并不认可,故将其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2表示,高某1自1988年生病后就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方便对原告各方面的照顾。父亲张某某自1992年去深圳工作期间,一直将收入寄回家中,并由原告高某1保管处置。2004年张某某生病后,二被告将其接回并照顾。2016年3月,原告高某1将母亲张某某接走,后于2017年3月将其母送至养老院。高某2还表示,2011年原告一家搬离是因为与其父母产生矛盾,之后二老一直由二被告负责照顾。

高某3表示,父母的所有积蓄均有原告高某1负责保管并处置,同时,被告二人对其母亲的遗嘱真实性表示怀疑。

本案的争议焦点

母亲张某某的遗嘱到底可信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母亲张某某所立遗嘱,根据公证处提供的视频影像资料显示,其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故其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对于二被告所述公证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为父亲高某某的遗产,另二分之一份额为母亲张某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故位于南开区的涉案房产中母亲张某某所占份额应由原告高某1按遗嘱继承。

父亲高某某的遗产,因其未立有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母亲张某某及原告与二被告继承,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张某某应继承的份额按照其遗嘱由原告继承。

综上,原告应继承讼争房屋的四分之三份额,二被告各继承讼争房屋的八分之一的份额。

由于该案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南开法院判决该房产由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高某3按份继承所有,其中原告高某1占四分之三份额,被告高某2、高某3各占八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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