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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5北方网天津市劳动局公布行政事务办理新办法

  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等于默许

  北方网消息:为了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行为,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向社会公布了一系列办理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新办法。新办法中规定,对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人的材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延期不办将实行超时默许制。

  新办法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的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事务申请,将依法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办理期限;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正全部材料,并发出《补正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诉权。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符合办理条件,并可以即时办理的,不再发出《受理通知书》,由工作人员在《即时办理工作单》上加盖个人名章后,由大厅值班负责人审核,加盖大厅专用章转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对于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的窗口工作人员将填写《办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当日送达相关业务处室限期办理,并将《办理通知书》送交督办负责人监督办理。当办理期限过半时,将组织督办一次;办理期限到期前三天,实施第二次督办;对决定延期办理的事项,每三日督办一次。

  据悉,需要延期办理的事项,将由办理处室向分管领导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十日。决定延期办理的事项,还将由综合业务协调处制发《延期办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签收。对于超过办理期限的事项、经延期仍未办结的事项,实行超时默许制度,由综合业务协调处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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