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小时里,沈阳刘先生的银行卡先后在台湾、珠海被盗刷,合计36.6万元不翼而飞!而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手里。
刘先生立即拿着银行卡报警。随后,他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银行向其赔偿36.6万元。
记者从法院获悉,被告银行因构成违约、举证不能,判对原告被盗刷的存款进行全额赔偿。
40多岁的刘先生在沈阳市于洪区一家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2012年1月13日上午10时30分,正在山东出差的刘先生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提醒,上面显示他的银行卡在台湾被消费35万余元。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钱怎么会被别人消费呢?刘先生正纳闷呢,这时,他的手机又先后进来7条短信提醒,上面显示:他卡内的余额在珠海又被分7次取款,共计被取走1.6万元。
在短短3个小时里,银行卡内的36.6万元不翼而飞,刘先生一时不知所措,但他很快冷静下来,在事发一个多小时后,便立即向山东省最近的公安局报了案,还向民警提供了仍留在自己手中的银行卡。
回家后,刘先生将于洪区这家银行诉至法院,请求银行向其支付被盗刷的存款36.6万元。
被告银行辩称,当天发生的消费与取款业务均是在输入正确密码下完成,无法证明不是原告本人或原告委托他人所为;
第二,在台湾消费的35万元是在输入了正确交易密码下完成的交易,即便系统存在漏洞也应归因于商场,被告无法对商场的设备终端进行管理,也不存在任何过错;
第三,如银行卡被盗刷,真正的获益人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被告银行,不应由银行承担相应责任;最后,如果原卡被伪造,也是以原卡信息为基础,原告有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银行之间为储蓄合同法律关系。
存款人将资金存入其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后,在其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未取出前,银行应保证其账户内的资金数额,并在存款人要求取出时,按照存款人的指示,将其存款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存款人。银行拒绝给付,即构成违约。
被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对其银行卡和密码信息保管不善,并且案外人在知道原告银行卡信息的情况下,未提供真实银行卡,即能将该卡内资金成功取款或消费,说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银行卡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不能以原告对银行卡及密码保管不善为由,减轻或免除被告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向原告支付存款36.6万元。被告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银行卡的操作离不开两样东西,第一需要有银行卡,第二必须有正确的密码。如果银行可以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银行卡遗失、保管不善或泄露密码的事实,那么持卡人就要对此承担相应责任,银行也会相应减轻责任。“本案中刘先生的做法值得借鉴。”主审法官提醒,发现银行卡被盗刷,首先,当事人应保存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其次,应携带真卡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以此证明被盗刷时真卡在当事人手中,“这样在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
同时,法官还提醒市民,在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保护好密码,在公共场合、与别人交流及上网聊天时注意不要泄露密码,以免留下隐患。此外,银行卡最好不要外借,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 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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