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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诉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非法外开恩

不诉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非法外开恩

我们不是要纠缠于个案的是是非非,而在于,陆勇案最终不起诉,某种意义上,等于客观上宣布,类似只为救命而无利益所求的自利个人代购行为,走出了法律的模糊地带。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1人”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案26日作出决定,对陆勇不起诉。(2月27日《华商报》)

自从去年7月份,陆勇被当地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随着媒体的介入,案情的一点点披露,人们越来越同情这个悲情的男人。此案案情其实一点都不复杂,同为白血病患者,因为国内正版的“格列卫”成本太高而难以承受,陆勇便从印度为自己以及病友长期网络代购,这就是他“摊上大事”的缘由。

自从公诉后,几百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网络实名签名的《为争取白血病患者基本生存权的集体自救行为的非罪化而呐喊》一文,更是痛陈了在法律边缘的生存不易。媒体公开报道中,因为陆勇这条购药通道被掐断,“很多人就断药了,因为他们找不到正常的渠道去买这个药,而且印度那边全是用英文沟通,他们沟通有困难”。

所以,陆勇的被捕,连带使得病友们也一同“受难”。情与法的争论,司法与伦理的冲突,在此案体中现得淋漓尽致,今年一月份,检察院撤回起诉,案情开始出现转机,直到2月26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陆勇案算是尘埃落定!

算起来,从提起公诉到决定不起诉,其间经历了有半年时间。最终不起诉,这是法律应有的本义!符合朴素的世道人心!“抗癌药代购第1人”陆勇重获自由,这是法律应该的正义回归。不过,回顾这一案件走过的大半年时光,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不起诉,这并非法外开恩。

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全文公布了此案的不起诉决定书,我们可以看到,检察院最终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属于“法定不起诉”,换言之,陆勇代购,或许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但并未达到刑法上的犯罪程度。进而可以说,此前人们本不需要呼吁“法外开恩”,反观结局,检察院倒是应该庆幸没酿成一桩冤假错案。要不然,错案终身追究制,办案人员可就麻烦大了。不过,如果检方要“法外开恩”的话,完全可以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检方并没有援引此条。

所以,这不是法外开恩!我们不是要纠缠于个案的是是非非,而在于,陆勇案最终不起诉,某种意义上,等于客观上宣布,类似只为救命而无利益所求的自利个人代购行为,走出了法律的模糊地带,从此,陆勇们可以光明正大地代购,而无入狱之忧。有了一个法律上的明确说法,这对于一个边缘群体无疑是福音。不过,需要说明两点,一是,随着陆勇案的爆出,“格列卫”也进入了多地的医保名单,陆勇们或许不再依赖于“旁门左道”。二是,就像代购化妆品一样,海外代购药品也很常见,尤其是在网络上,可是,网络上的很多海外代购药品行为均是不合法的。陆勇的安全,并不意味着海外代购药品行为的合法化。因为,陆勇与病友之间的自利互助和追求利润的海外药品代购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仅仅认可“陆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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