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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工业固体废物将于明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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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记者宋凌燕 发自北京 12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和过程管控有关情况。

  会上,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介绍,今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目前全国已将304.24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管理,其中核发排污许可证35.26万张,管控涉水排放口25.97万个、涉气排放口97.09万个。生态环境部正在推进试点,深化排污许可与环评、执法、环境统计、环境税等制度衔接。

此外,生态环境部已于近期印发通知,明确明年开始实施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验收前是否一定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否则就要处罚后重新验收?

主题: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验收前是否一定要取得排污许可证

内容:

在2021年6月份,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就通过“出具验收意见、公示验收报告”等步骤完成了自主验收,该企业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规定就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是否构成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情形?请问是否可以判断该验收无效,并勒令重新进行验收?还是直接默认补排污许可证即可?

答复时间:

2021-12-21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此情形属于不得通过验收情形之一。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待建设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后须重新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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