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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回复VOCs总量计算:应将含有VOCs稀释剂中VOCs含量一并计算;不突破现有的,可不申请指标

Q:

按照《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禁止新建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对于溶剂性的涂料而言,核算VOCs含量时,现有两个疑问:一、涂料通常是添加了稀释剂后才能使用的,是否要考虑稀释剂的添加量 二、喷漆类项目在清洗喷枪时会使用稀释剂,废稀释剂通常是按危废委外处理或者回用生产,这两种处理方式是否要纳入VOCs考虑?

A:

您好!因部分稀释剂含有大量VOCs,在核算VOCs含量时,应将含有VOCs稀释剂中VOCs含量一并计算。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Q:

领导,您好!项目从事塑料棒棉签生产,于2006年取得了项目环评审批意见,于2007年环保验收通过同意生产。根据项目环评报告表,项目使用聚丙乙烯原料粒180t/a,一般胶水(含丙基酸)12t/a。项目生产过程注塑工序会产生排放非甲烷总烃1.53t/a,粘棉烘干会产生排放少量有机废气(未定量)。因当时环保尚未对VOCs进行总量控制,故未设VOCs总量控制指标。现拟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项目使用聚丙乙烯原料粒进行注塑生产自用塑料包装盒和塑料棉签棒,注塑废气拟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粘棉采用低VOCs胶水(VOCs含量<0.1875%),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经核算,VOCs排放量远小于原项目环评预测的VOCs排放量。请问:1、改扩建项目是否需要申请VOCs总量控制指标?是否按改扩建后全厂VOCs排放量进行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A:

您好!由于该项目在2006-2007年已做环评,但是未对VOCs排放进行总量控制,首先应根据环评报告表、排污许可证或“一企一策”治理情况,对已有在用项目进行VOCs总量排放认定,确定排放总量。对拟新改扩建项目,应落实《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做好VOCs排放量的核算和审批工作。如项目改扩建后全厂VOCs排放总量(含无组织及有组织排放量)可不突破现有项目VOCs合理来源,可不申请VOCs总量指标。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文章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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