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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企业,手把手教你如何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等文件要求,复工复产企业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进行排污登记。近日,有很多朋友在公众号后台留言咨询排污许可登记类企业要如何操作,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本次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见附表1)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属于2020年应进行发证或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 管理类别判定及平台注册教程
参考依据:
(1)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下载链接: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709/t20170929_1539288.html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
下载链接: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images/20200106122734815.pdf
三、排污登记详细教程
对于判定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请按照下面教程在平台上进行排污登记。
01
运行环境
运行环境互联网,推荐客户端使用IE9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
02
企业注册
第一步:登录http://permit.mep.gov.cn/,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
第二步:首次进入平台需注册,点击“网上申报”模块。
注册时,需上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图片。如无法上传,请安装最新版本flash插件。网页右下角提供“无法上传附件或图片解决方案”。
填报注意事项
1、所有信息必须真实,红色*的为必填项;
2、密码必须有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及数字组成;
3、邮箱为常用邮箱。在忘记密码时用于找回用户名和密码;
4、信息填写确认无误后提交;
5、建议提交前记录或拷屏留存注册信息。
03
登记信息填报
第一步: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平台首页,选择“排污登记”。
第二步:点击“登记申请”。
第三步:进入登记申请后,点击操作处“编制”按钮,进入登记申请表页面。
第四步:填报登记信息(共8部分内容,请结合实际情况填报)。
1、基本信息。红色标*号的为必填项,填报时仔细阅读蓝色备注信息;
2、主要产品信息
注意事项
点击右侧“添加”按钮,填写生产工艺(可以文字流程形式填写)、主要产品(填报主要某种或某类产品)、生产能力(填写设计产能,无设计产能的可填上一年实际产量),非生产类单位可不填。
3、燃料使用信息
点击“添加”按钮填写。
注意:使用固体和液体燃料10吨/年以上、气体燃料1万立方米/年以上填写此表。
4、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
点击“添加”按钮填写。
注意:使用涉VOCs辅料1吨/年以上填写此表。
5、废气排放信息
点击“添加”按钮填写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注意事项
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包括除尘器、脱硫设施、脱硝设施、VOCs治理设施等。
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主要包括分散式除尘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等其他设施。
废气排放口名称:指有组织排放口,不含无组织排放。排放同类污染物、执行相同排放标准的排放口可合并填报,否则应分开填报。
6、废水排放信息
点击“添加”按钮填写废水污染治理设施。
注意事项
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治理工艺指采取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技术(比如沉淀/过滤/氧化等)。
废水排放去向:指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行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也属于不外排);间接排放去向包括去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直接排放包括进入海域、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7、工业固体废物信息
点击“添加”按钮填写固体废物信息。
注意:区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填写去向(如进入XX单位、填埋等)。
8、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填写排污单位与环保有关的信息,或某些特殊的行业生产工艺或者其他表无法说明的在此处填写。
第五步:提交后下载登记表和生成回执。
填写完登记表,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下载固定污染源登记表。
9、提交信息
提交后返回到登记申请页面,可下载登记回执。打印排污登记表和回执后留存备查。
04
排污登记相关疑问解答
(一)如何进行排污登记?
答:排污单位依《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要求,开展排污登记。排污单位通过排污登记模块填报登记事项。提交后无需管理部门审核,自行下载登记回执即完成登记。
(二)误登记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排污许可证?
答:排污许可证申请和排污登记分属不同模块。已完成登记的企业可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无冲突。误登记且已提交的排污单位,应自行注销排污登记;未提交的,可自行删除登记信息。
(三)排污登记事项有误,如何修改?
答:排污单位通过登记变更模块自行修改。变更后无需管理部门审核,自行下载登记回执即完成修改。
(四)排污登记到期,如何延续?
答: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首次登记时限为5年,排污单位应当在登记到期前30个工作日通过登记延续模块自行延续。延续后无需管理部门审核,自行下载登记回执延续。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样表)
(□首次登记     □延续登记     □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1)
省份(2)
地市(3)
区县(4)
注册地址(5)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6)
行业类别(7)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8)
º  ′  ″
中心纬度(9)
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
组织机构代码/其他注册号(11)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12)
联系方式
生产工艺名称(13)
主要产品(14)
主要产品产能
计量单位
燃料使用信息     □有   □无
燃料类别
燃料名称
使用量
单位
□固体燃料 □液体燃料
□气体燃料 □其他
□吨/年
□立方米/年
涉VOCs辅料使用信息(使用涉VOCs辅料1吨/年以上填写)(15)  □有   □无
辅料类别
辅料名称
使用量
单位
□涂料、漆 □胶 □有机溶剂
□油墨 □其他
□吨/年
废气    □有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   □无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16)
治理工艺
数量
排放口名称(17)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数量
废水    □有   □无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18)
治理工艺
数量
排放口名称
执行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排放去向(19)
□不外排
□间接排放:排入(污水处理厂名称)
□直接排放:排入(水体名称)
工业固体废物    □有   □无
工业固体废物名称
是否属于危险废物(20)
去向
□是   □否
□贮存:□本单位/□送(单位名称)
□处置:□本单位/□送(单位名称)进行
□焚烧/□填埋/□其他方式处置
□利用:□本单位/□送(单位名称)
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注:
(1)按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法人登记名称填写,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单位)盖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名称。(2)、(3)、(4)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省份、城市、区县。(5)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注册地址。(6)排污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址。(7)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别,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报。尽量细化到四级行业类别,如“A0311 牛的饲养”。(8)、(9)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10)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此项为必填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的代码。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由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11)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此项为必填项。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填写时,应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其他注册号包括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旧版营业执照注册号(15位代码)等。(12)分公司可填写实际负责人。(13)指与产品、产能相对应的主要生产工艺。非生产类单位可不填。(14)填报主要产品及其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填写设计产能,无设计产能的可填上一年实际产量。非生产类单位可不填。(15)涉VOCs辅料包括涂料、油漆、胶粘剂、油墨、有机溶剂和其他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辅料,分为水性辅料和油性辅料,使用量应包含稀释剂、固化剂等添加剂的量。(16)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对于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除尘器、脱硫设施、脱硝设施、VOCs治理设施等;对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包括分散式除尘器、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等。(17)指有组织的排放口,不含无组织排放。排放同类污染物、执行相同排放标准的排放口可合并填报,否则应分开填报。(18)指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名称,如“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等。(19)指废水出厂界后的排放去向,不外排包括全部在工序内部循环使用、全厂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行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也属于不外排);间接排放去向包括去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市政污水处理厂、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等;直接排放包括进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20)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附件2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样本)
登记编号:90128593****475475001X
排污单位名称:XXXXXXXX公司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XX省XX市XX县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28593****475475
登记类型:□首次  □延续 □变更
登记日期:2019 年 12 月 10 日
有 效 期: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2024 年 12 月 09 日
注意事项:1.你单位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你单位对排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和社会公众监督。3.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你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4.你单位若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应及时注销排污登记表。5.你单位因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同时注销排污登记表。6.若你单位在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运营,应于有效期满前20日内进行延续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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