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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 1119—2020)重点内容...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重点管理管理排污单位主要包括: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等。简化管理管理排污单位主要包括: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等。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废气产排污环节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原料准备、沥青系统、返回料处理、制糊成型、焙烧、高压浸渍、再次焙烧、石墨化、机加工及成品库。

2.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预氧化、碳化、表面处理、收丝、废气焚烧系统。

3.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原料制备、原料提纯、多晶硅制备、过程气体回收、产品整理、渣浆处理系统、废气处理系统。

4.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原料制备、拉晶。

5.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骨料预处理系统、粉料供应系统、沥青预处理系统、拌合系统。



废水产排污环节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焙烧循环水、石墨化循环水、空压站循环水、碳块冷却循环水、浸渍冷却循环水、生活污水。

2.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生产废水、生活污水。

3.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酸洗废水、还原清洗废水、脱盐水废水、循环水废水、尾气淋洗废水、渣浆淋洗废水、生活污水。

4.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原料清洗废水、脱盐水废水、循环水废水、生活污水。

5.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冲洗废水(地面、车辆等)、生活污水。



执行标准




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



排放口划分




废气排放口: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煅烧炉(窑)和焙烧炉(窑)的烟气排放口纳入主要排放口管理,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的废气焚烧系统排放口纳入主要排放口管理,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的酸性废气处理系统排放口纳入主要排放口管理,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其他废气排放口按一般排放口管理,仅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

废水排放口:

均为一般排放口。对于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即可。



许可排放浓度管控指标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指标: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苯并[a]芘、氟化物。

2.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氮氧化物、氰化氢、氨。

3.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氯化氢、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

4.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氟化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5.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苯并[a]芘。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

2.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总氰化合物。

3.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

4.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

5.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



许可排放限值管理要求




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

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

以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对于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即可。



运行管理要求




废气:

a) 有组织排放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应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差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2)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固体沥青熔化装置、液体沥青储槽(罐)等产生沥青烟的位置均应设置烟气收集装置;高温糊料输送设备均应采取密闭措施并设置局部烟气收集装置,设备无法密闭的,应置于密闭空间内,并对密闭空间设置排风收集装置;沥青烟气的收集处理装置的管道应设置有效的防止堵塞的措施,如加热、伴热等;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宜优先选用不产生液态焦油等二次污染的净化工艺;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

3)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煅烧炉(窑)、焙烧炉(窑)等炉窑烟气处理系统不应设置烟气旁通通道;炉窑开口位置均应为负压状态,防止气态污染物外泄;主要排放口除尘、排烟风机应安装计时器。

4)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应定期对废气处理系统内部清理,确保无焦油和毛丝大量附着,保证设施处理效率。

5)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应加强废气处理设备巡检,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定期检查、更换淋洗塔喷嘴,保障废气、淋洗水、碱液等管路通畅,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鼓励配置淋洗备用系统、供电应急保障等确保尾气淋洗系统稳定运行的措施。

6)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中,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宜优先选用不产生液态焦油等二次污染的净化工艺。

7)排污单位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8)排污单位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9)排污单位应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和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b) 无组织排放

1)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原料堆场应尽量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采取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措施的,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碳粉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库存储;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在厂内转移、运输时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物料破碎、转运、筛分等工序的产尘点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无法采用封闭措施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对车间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检修置换要全部采取吸收处理至浓度达标。

2)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对于挥发性液体储存和装卸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或将产生的废气接入废气处理设施。

3)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骨料仓库应采用封闭结构,并采用定期抑尘措施;沥青罐呼吸口尽量采用密闭收集,最大限度的减少无组织排放。

4)排污单位除尘器灰斗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收尘粉应密闭或袋装、罐装等收集、存放和运输,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废水: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 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工业固体废物:

a)—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 和混入的情况。

b)—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c)石墨、碳素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捕焦油、脱硫石膏、收尘粉、废耐火砖,多晶硅棒、单晶硅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污泥、废活性炭、废坩埚,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料、滴漏沥青、废导热油,以及其它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d)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GB 18597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要求:

a)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定期巡检,做好泄漏、渗漏应急措施及预案。



自行监测要求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 819等标准规范执行。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实行自动监测。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台账记录要求




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记录频次: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按年记录,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正常工况按日或班次记录,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

记录存储及保存。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电子化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



执行报告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提交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合规判定




合规是指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事项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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