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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监测中心解读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现状及方法

文章导读

专业解读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现状及《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Determination of total hydrocarbons,

methane and nonmethane hydrocarbons―Gas chromatography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9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华东理工大学环境工程研究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扩展了测定指标,增加了总烃和甲烷,相应修改标准名称;

      ——修改了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相关内容见《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04);

      ——修改了非甲烷总烃的定义,增加了总烃的定义;

      ——标准气由甲烷、丙烷混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1999)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无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仪征市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 1.0 ml 时,本方法测定总烃、甲烷的检出限均为 0.06 mg/m3(以甲烷计),测定下限均为 0.24 mg/m3(以甲烷计);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 0.07 mg/m3(以碳计),测定下限为 0.28 mg/m3(以碳计)。

来源:分析化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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