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排污许可制的不断推进,“台账”作为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五项具体制度之一,是环保主管部门判定排污单位是否按证排污的重要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以台账形式记录环境管理信息的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对相关内容进行记录。
(1)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2)记录形式: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两种形式(现场记录以纸质为主,数据整合汇总以电子为主)。
(3)记录内容:详见附录) 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a) 基本信息
b)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c)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d) 监测记录信息
e) 其他环节管理信息
f) 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码应与排放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一致。
(4)记录频次:不同内容记录频次不同,可参考下表。
(5)记录储存及保存:保存原则上不低于3年
纸质存档:可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
电子存储:经常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的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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