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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生态环境部权威回复:关于应急预案编制、固废法处罚及油气回收检测仪升级问题

近日,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公布了部分来信的最新回复。

1 关于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问题的回复

来信:

  如果一个企业内部生产、使用、存储的物质查HJ169-2018无对应风险物质,仅“三废”污染物中含风险物质,有必要进行“风险评估”“应急物资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备案吗?根据《环境保护法》,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后发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需要依法进行编制与备案吗?如果需要:根据HJ169-2018,Q<1,判断风险潜势为I ,为简单分析,无环境风险评价范围。那如何判定风险影响范围并确定风险受体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中“一票否决”中的“能够让周边居民和单位获得事件信息”中的“周边”所指的具体范围? 

回复: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编制并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另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因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或属于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范围的企业,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中“一票否决”中的“能够让周边居民和单位获得事件信息”中“周边”的范围,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中环境风险受体等内容进行判断。

2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问题的回复

来信:

  第一百一十二条罚则中: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对这一罚则的处罚金额存在异议。请问这里表述的不足20万,是指罚款不足20万还是指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换句话说,这里的处罚下线是20万还是20的三倍60万?

回复:

  关于新固废法第112条相关条款处罚下线是20万还是20的三倍60万的问题,根据第112条“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拾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处罚下线应是60万元。

3 关于油气回收检测仪是否需要升级问题的回复

来信: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GB20952-2020于2021年4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现有*应油气回收检测仪7003 一台,厂家工程师说,GB20952-2020实施后,需要对7003油气回收检测仪进行升级(流量计更换为容积式流量计,压力表更换为正负压压力表),升级费用约2万元。对此我们很困惑,GB20952-2020实施后,是否对原有油气回收检测仪进行升级?如果需要升级,对哪些仪器部件进行升级?

回复:

  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以下简称“该标准”)附录C“气液比检测方法”中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检测所使用的气体流量计应使用容积式的流量计。因此,当该标准的相关内容要求正式实施后,检测加油枪气液比的检测设备应使用容积式的流量计。该标准附录A和附录B规定了在进行液阻和系统密闭性检查时所使用的压力表和流量计计量要求,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基本一致,流量计未限定为容积式流量计,压力表未限定为正负压压力表。

转自生态环境监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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