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为了确保您正确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按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特向您作如下提示: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您的经营实际,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过程中,部分栏次填写时暂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受票方为其他个人(自然人)的,发票“名称”栏填写个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栏可选择填写;
(二)受票方为非企业性单位的,发票“名称”“地址、电话”栏必填,“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栏可选择填写,其中“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受票方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栏必填,“开户行及账号”栏可选择填写,现金交易则可不填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
自2016年6月1日起,您应按下列要求向国税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可选择包括免费开通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您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申报纳税。
(三)所有增值税纳税人:今年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延长10天,为6月1日至6月25日(按节假日顺延至6月27日)。
(四)按季申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在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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