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发生工伤,是否可以在异地医院治疗, 再回参保地报销?
李先生是湖北省某市单位职工。2015年4月份在辽宁发生了工伤, 单位当时为其向某市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由于李先生发生工伤时情况比较紧急,所以直接在辽宁某医院就医, 至今仍在该医院治疗。 今年,李先生接到单位通知,要求其回到某市当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不然不再支付李先生的医疗费用。李先生想知道他能否继续在辽宁就医。 按照李先生所诉, 在他病情稳定后,确实不能继续留在辽宁某医院治疗。因为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李先生刚发生工伤时, 因为病情紧急,可以就近到辽宁某医院进行急救, 确保救治。当其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回到当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第三十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再回到当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来源: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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