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参保职工因病去世,职工子女刚满16周岁,父母均年过70旬,父亲有退休工资,母亲家庭妇女无经济来源,请问职工子女和父母能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吗?
一、政策规定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37号)规定,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是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是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是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关于对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陕劳办函字[2000]108号)规定,对于死者与其他人员共同供养人员,若企业按有关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按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确定的供养对象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若企业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应按规定建立,在建立之前的供养对象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陕劳发[1999]559号规定的标准,由共同供养人均担。
二、答复意见
按上述文件规定,我省企业职工死亡,其子女虽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死者父亲虽有退休待遇,但若其母亲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按规定建立了供养直系亲属劳动保险卡片的,其母亲也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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