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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2017年企业年审通知



碑林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2017年企业年审通知



碑林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2017年度企业年审工作即将展开,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知,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626元。


2017年度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5135.50元。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5406元)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申报基数为:15406元;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申报基数为:3082元。


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碑林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碑林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2017年7月3日起。(法定节假日和每周四除外)(请各参保单位尽快办理)

  三、年审内容:2017年缴费基数审核。

  四、年审办法:见下文。

  五、年审地点:碑林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年审办法:

年审步骤:

    第一步:准备资料

须填写表格:

1、《陕西省2017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样表及填报说明:

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必须认真填报《基数申报汇总表》。该表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进行缴费基数公示或签字认可等情况,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如下:

  (一)“上年年末职工人数”栏,指2016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部在职职工数(2017年注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不需填写)。

  (二)“上年全年工资总额”栏,上年全年企业实际发放工资总额(2017年注册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不需填写)。

  (三)“本年首月缴费人数”中的“首月”, 对于2017年新参保的单位指2017年第一次缴费的月份(以下相同),其它单位指2017年元月。

  (四)“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为“上年实际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工资发放月数。

  (五)“本年首月个人基数”栏(至关重要,必须准确填写),是首月所有应缴费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首月所有应缴费职工,既要包括首月新参保人员、新转入人员和暂停缴费后拟恢复缴费的人员,也要包括应在首月缴费,但在以后月份不再缴费的已离职、退休、死亡人员。

重要提示:

1.对于首月应缴费但尚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人员,参保单位结账前,必须在网上服务平台登记,填写并打印《未转入人员登记表》,以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结账时暂时不计这类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避免此类人员在以后转入补缴时重复缴纳单位缴费部分。

2.本年首月单位缴费基数应等于或大于首月个人缴费基数,若前者小于后者,统一以后者为准填写并申报。

  (六)“参保单位申报声明”栏,参保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以“公示”或“签字认可”的方式向全体职工告知本人月缴费基数。只有在全部职工确认且无异议后,参保单位方可打勾选择“公示”或“签字认可”,然后盖章或签字。“公示”或“签字认可”工作由以下组织或个人监督实施,并须盖章、签字进行证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参保单位,由工会组织盖章;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监事会盖章(未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签字);其他单位,须由三名以上职工代表签字。

此《基数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在办结缴费基数审核手续后,留存在经办机构办结岗位;一份由参保单位留存,并在首月结账时向经办机构出示。


2、《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样表及填报说明:

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必须认真填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该表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每个参保人员的养老个人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月缴费基数以及本人签字认可等情况。


须携带资料:

从业人员超过10人的参保单位: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书面稽核的要求,参保单位必须向经办机构提供反映职工人数和工资发放信息的各类报表、册页、账页等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参保单位须携带这些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或打印件。

  (一)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7年首月的缴费人数,企业需提供2017年首次缴费月的工资发放表所在财务凭证(需装订成册)原件及工资表复印件。

  (二)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6年的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必须提供2016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

  (三)参保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须携带本单位设立或成立的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上级单位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四)参保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出具参保人员及其工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证明单位性质的书面资料;

  (五)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而下级单位却分别独立参保的,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六)因劳动关系紧密关联而劳动报酬相互代发的各参保单位,应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各参保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从业人员不足10人(含10人)的参保单位:

  (一)《西安市2017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诚信申报承诺书》

  诚信承诺书下载地址:http://www.sxshbzj.cn/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29011657&chid=100576

  (二)参保单位须携带2017年首月的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温馨提示:从2017年起,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可采取上述诚信申报试行办法,逾期申报往年缴费基数,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步:网上服务平台用户注册  

    (已注册并使用网上服务平台的单位可忽略此步骤)

    (一)网上服务平台新用户注册:

    碑林区各参保单位,若未注册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需填写《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网上服务信息系统用户承诺书》,并携带经办人联系卡、身份原件,到业务大厅进行注册。

    承诺书下载地址:http://www.sxshbzj.cn/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29009080&chid=100576

    (二)电子证书下载

    已注册的单位登录网上服务平台,如果提示电子证书过期,请下载安装新的证书

    电子证书下载地址:http://www.sxshbzj.cn/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29011661&chid=100576

    (三)网上服务平台登录:

    登录地址:https://117.36.52.44/ 

 温馨提示:

    1、参保单位遗忘网上用户名和密码,须由经办人携带身份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业务大厅办理重置密码手续。

    2、参保单位变更经办人并重置密码,还须填写《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网上服务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实名注册申请表》在业务大厅窗口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三步: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向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信息

    第四步:网上预约

    参保单位在网上服务平台预约年审时间。

    第五步:社保审核

    参保单位按预约时间携带有关年审资料前往碑林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业务大厅在职审核柜台,进行缴费基数审核。若携带资料不齐全或需补充说明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会视情况出具《温馨提示卡》,提醒参保单位不跑冤枉路。

    第六步:办理结账

    参保单位可在第三步网上申报的同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结账前准备工作,逐月上报年审前各月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并核对缴费基数;待第五步社保审核完成后,在业务大厅结算柜台办理结账。


重要提示:

     1201711日至本单位年审前有在职人员非因公死亡的,其申报的缴费基数若高于3082元,必须出具该职工2016年度发放工资情况的原始资料,并填写《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在年审时一并提交,否则不能办理抚恤金领取业务。

    审核单下载地址:http://www.sxshbzj.cn/newstyle/pub_newsshow.asp?id=29011555&chid=100576

    2、经审批于2017年退休的人员,应在20171210日前办理退休待遇计算和领取手续。

    3、按网上服务平台预约时间前往养老保险机构办理年审业务,可确保当天受理;未预约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天工作量酌情受理。

  4、所有资料均可在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官网下载。



请各参保单位转发、告知!



碑林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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