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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老员工”可以休当年年假


  2014年6月1日,王某入职某物业公司,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王某选择不与物业公司续签。离职结算,王某提出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假,要求支付补偿。物业公司只同意向王某支付入职满一年后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王某认为,其入职物业公司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10年以上,每年应享有10天带薪年假,入职当年就应享有相应年假。他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作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仲裁委审理认为,王某在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在前一用人单位工作时未休年假,其入职物业公司之前已经具有10年以上的累计工作年限,故王某入职物业公司当年即可享受年假。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在物业公司全部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并实行一裁终局。

  【释法】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相关负责人解释,一些用人单位将员工休年假的条件设定为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从上述规定看,只要劳动者在新入职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在新用人单位享有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而无需在新单位再次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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