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1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确认和规范,即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企业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和工资待遇,由派遣单位招聘合格的员工送交用工单位使用。
劳务派遣企业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比如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保等,劳务派遣员工的实际使用单位则为用工单位。简单地说,劳务派遣的特点就是劳务派遣企业“有关系没劳动”,用工单位“有劳动没关系”。
NO.02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如何支付?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此外,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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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3
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员工履行什么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NO.04
哪些岗位适合劳务派遣方式?
企事业单位用工,一般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为主,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
因此,《劳动合同法》限定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另外,用工单位应当在这些岗位上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NO.05
用工单位如何终止对派遣员工的使用?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工,而是要明确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用工单位辞职。《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进一步明确了派遣员工的退回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本文由人社厅法律顾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赵杰律师供稿,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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