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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期 |与单位解除关系时,工伤职工有两笔补助金可以领……


上一期,我们了解了工伤保险待遇中

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之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了解到:

工伤职工按照鉴定伤残等级,领取相应额度伤残补助金。


这期,一起了解下

只有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才能领到的两项补助金。

0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0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项补助金领取的必要条件就是:解除劳动关系。

无论因何种原因何时被解除,均可领取。


这两项补助金,是1996年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新增加的工伤待遇,主要是为了解决工伤职工因为伤残给就业带来了困难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伤残,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至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考虑到工伤伤残职工,在受伤后就业、生产劳动、日常生活等均受到影响,因而,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


两项补助金是同时发放的。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六级待遇标准
按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领取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关系时,同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中:

五级领取48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分别承担24个月);

六级领取42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分别承担24个月)。


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

按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两项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

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

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关系时,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可以同时领取上述两项工伤补助金:七级30个月,八级24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2个月。

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承担一半。



备  注

工伤职工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别提示

1至4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关系,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月领取一次性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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