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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陕人发[1998]37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令)等规定,我处将从1月起开展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年审工作。有关工作安排和办事步骤如下:

     (在高新区办理业务的参保单位,可登陆西安高新区社保业务网,进一步了解高新区的工作安排)

一、年审范围

    在西安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均须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二、年审时间

    自2018年,将往年缴费基数定期申报改变为日常申报。申报开始时间从每年1月年审公告发布之日开始(法定节假日及每周四除外)。

    为确保年审工作高效有序,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原址新城区尚朴路1号,新址曲江新区雁塔南路400号)每周四不受理年审预约,周四仅处理补缴费和遗留业务(在区县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不受此时间限制,以参保地养老保险机构时间安排为准)

三、年审方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社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在缴费基数审核工作中,对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参保单位继续试行诚信申报办法。

    为方便参保单位,提高经办效能,缴费基数审核继续采取“网上预约申办、窗口一次办结”的经办模式。

    重要提示:

1.   办理2018年度年审之前,必须办结2017年核账结算工作

2.   人员续保停保、上传缴费基数、预约审核时间、查询办理结果,应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办理。

3.   年审书面资料报审通过后,应一并办结2018年缴费首月至年审次月的核账业务。为准确核对年审次月的应缴数,须携带年审上月和当月向地税局缴费的凭证。

4.   2018年2月1日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在职人员非因公死亡的,若用人单位为其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3082元的,必须出具该职工2017年度发放工资情况的原始资料,并填写《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在年审时一并提交审核。否则,不能办理抚恤金、丧葬费领取业务,领取手续应于缴费基数公布后办理。

5.   经审批于2018年退休的人员,应在2018年12月10日前年审并办理退休待遇计算和领取手续。

6.   按网上服务平台预约时间前往养老保险机构办理年审业务,可确保当天受理;未预约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天工作量酌情受理。

四、年审地址

     用人单位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地址(请点此查看详情)

五、法规摘要请点此查看详情

六、年审步骤

    第一步:准备资料

缴费基数申报(请点此查看详情)    

    第二步:网上服务平台用户注册  

    (已注册并使用网上服务平台的单位可忽略此步骤)

    (一)网上服务平台新用户注册:

   西安市市本级参保单位,若未注册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需填写《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网上服务信息系统用户承诺书》(请点击下载,并携带经办人联系卡、身份原件,到服务大厅窗口进行注册。西安市各区县参保单位在填写上述《承诺书》后,到各自所在经办机构注册。

   (二)电子证书下载

   已注册的单位登录网上服务平台,如果提示电子证书过期,请下载安装新的证书(请点击下载)

   (三)网上服务平台登录:

    登录地址:https://117.36.52.44/

    温馨提示:

    1、参保单位遗忘网上用户名和密码,须由经办人携带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到服务大厅窗口办理重置密码手续。

    2、参保单位变更经办人并重置密码,还须填写《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击》(请点下载)《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网上服务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实名注册申请表》(承诺书最后一页)请点击下载在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三步: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向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信息。

    第四步:网上预约

    参保单位在网上服务平台预约年审时间。

    第五步:社保审核

    参保单位按预约时间携带有关年审资料前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审核。若携带资料不齐全或需补充说明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会视情况出具《温馨提示卡》,提醒参保单位办事人员不跑冤枉路。

    第六步:办理结账

    参保单位可在第三步“网上申报”的同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结账准备,逐月统计出年审前各月应缴费人数、应缴费基数、应缴费金额;待第五步“社保审核”完成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2018年各月应缴费情况和已缴费情况逐月进行核对,核算出2018年缴费首月至年审次月的应缴数,并进行财务结算处理,记录职工个人账户。

   年审后结账应注意事项

1.各参保单位年审前必须先办结2017年核账结算工作;

2.各参保单位年审后必须核账至办理年审的次月,截止年审当月,核账金额不足部分在次月缴费时一并缴纳,核账金额结余部分在次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为准确核对年审次月的应缴数,须携带年审当月和上月向地税局缴费的凭证。

3.各参保单位无论年审与否,均须在每月24日之前,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及时申报次月缴费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次月缴费计划后,必须在次月缴费申报期限内如数向地税部门缴费,以便过渡至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主申报、自主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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