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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随身听:服务期协议对专项培训有要求

     就业、社保、劳动关系那些事,小伙伴们是不是非常需要专业解答?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北京新闻广播推出系列节目,为你送上丰富的人社知识大礼包。

  节目涉及的政策主要适用于北京的劳动者,其他地区的小伙伴也不妨参考借鉴,具体问题欢迎拨打12333咨询解答哦!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签署一份《服务期协议》。为了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今天我们就跟大家分享一个有关签订《服务期协议》的案例。

人社随身听


服务期协议对专项培训有要求 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02:09

案例

       钟某于2014年3月入职了某中介服务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钟某从事咨询师工作。

       入职以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一周的岗前培训,而且双方签署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其中注明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了专业培训,花费培训费2万元,钟某必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才能离职。

       时间流转,工作满2年后,钟某因为个人原因辞职。

这个时候问题来了!

        中介服务公司以钟某未满服务期为由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并且从钟某最后2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12000元。遇到这样的事儿,钟某不服了,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介服务公司把扣掉的钱返还回来。

说到这,一起来看看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

        而案例中的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只是一些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而并非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

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企图是行不通的。

        对于劳动者来说,签合同时也要擦亮眼睛,不要为以后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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