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徐
来源︱沈阳劳动法实务
王某系xx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任操作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王某入职之初,公司已对其进行了包含《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员工违纪处理细则》等制度在内的培训。
2018年5月1日,王某在家意外受伤,此后便在家休息,直至2018年5月10日。此期间,王某仅电话告知其直属班长请几天病假,便未再去单位上班。2018年5月15日,xx公司以王某连续旷工超过3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8年6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
王某诉称,其未上班期间系因病在家休息,且已电话告知其班长要休几天病假,因此,不属于无故旷工。
xx公司辩称,其《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中规定“①员工在沈阳因病请假的,应提交沈阳市三级甲等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首诊病历、诊断书、医药处方、收据(急诊另需医院急诊章),并在休病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原件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②员工申请病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紧急情况下员工需申请病假,应在休病假之日起24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报备,并自休病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提交前述材料至人力资源部,如未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且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病假申请材料或所交材料不齐者,按旷工处理。”《员工违纪处理细则》中规定“①员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私自休假者视为旷工。②员工连续旷工3日及以上或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5日及以上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在明知请假手续规定的情况下,未按规定程序履行请病假手续构成旷工,公司依据《员工违纪处理细则》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xx公司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及《员工违纪处理细则》制度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告知了王某,可以作为对王某产生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王某虽主张其未到岗期间,是因为在家意外受伤,但是xx公司的请假制度中对于常规的及紧急情况下的病假申请流程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王某在明确知晓公司请假制度的前提下,仍未按要求履行请病假手续,xx公司认定王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期间为旷工,并据此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对于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本案中,xx公司在王某入职培训时,已经向其讲解了该公司包括《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及《员工违纪处理细则》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所以,xx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王某有效,王某应当遵照执行。因此,王某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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