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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浅谈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实务经验


作者:伍勇、王芳,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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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实务经验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有接管债务人的职责,做好接管工作是管理人开展后续工作的基石。实务中,因债务人财产状况、经营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差异,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全面接管对于管理人是一大严峻的考验,笔者结合实际办案过程中积累的管理人工作实务经验梳理了管理人接管工作程序及过程中如何规范高效地接管债务人。

管理人的接管工作大概流程有:

一、取得法院的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刻章公函原件。

二、联系刻章公司刻制管理人印章。

三、提前了解债务人情况,做好接管准备

1.联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控人、主要债权人,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在接管工作开展前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控人进行沟通,充分了解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劳动用工等有关基本情况有利于接管工作的开展以及提前考虑接管工作的难点及应对措施。如债务人下落不明,则管理人只有通过其它途径了解债务情况。

管理人与债务人的主要债权人进行沟通,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很多时候主要债权人给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还是很大的,有助于管理人制定接管方案。

如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基于债务人的财产涉及在建工程,管理人与在建工程的总承包人进行沟通能更有利的了解工程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现状。本案中管理人经与主要债权人沟通提前了解到在建工程的接管问题,为后续的接管工作推进起到一定的作用。

2.向债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送达法院相关文书,提前告知配合接管的义务和不配合接管的法律责任。

送达的方式有多种,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资料全部留痕存档。

3.提前制作接管所需的文书,例如交接清单、接管笔录。

4.提前制作好接管方案、预案。

四、草拟接管提纲,包括接管人员组织分工、大致工作内容、大致时间进度等。

五、根据对债务人各项调查情况汇总,细化接管方案;或在边调查债务人的情况下、边细化优化接管方案。

将接管方案报受理法院备案。

六、接管方案中,同时列明聘请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的加入及工作内容

七、接管工作的开展

1.接管债务人的印章、证照、财务资料、诉讼等文书资料

(1)接管债务人的印章

管理人应接管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部门印章、分支机构印章等全部印章。

移交时用印章在移交清单上按顺序盖上移交前后的印样并一一编号。移交后,由法定代表人(或保管人)和管理人小组接管人员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印章移交方式应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考虑将印章密封保存或者将印章做小范围的划破以做区分。

(2)接管债务人的证照

管理人应接管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经营许可证、土地房屋以及车辆等财产的相关证件、报关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贷款证、企业信用等级证(包括正副本和电子文本)等,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保管人)和管理人接管人员在证照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债务人的土地、房屋以及车辆等财产的相关证件的接管工作关系到后期财产保管及财产处置问题,在接管证照时注意接管完整的相关证件。

(3)接管债务人的财务资料(如系律所会所联合执业,则由会所负责;如非联合执业,则由管理人聘请的会所实施)

管理人应接管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票据、税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审计检查资料、评估资料、验资资料等,债务人的财务负责人(或保管人)与管理人接管人员逐项进行移交并制作财务资料移交清单,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双方签字确认。

(4)接管债务人的人事资料

管理人应接管的员工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职工联系方法等,债务人的人事负责人整理归类后移交给管理人接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5)接管债务人的其他文书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合同、在建工程的相关资料、行政机关往来函件、主管部门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验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公证文书等法律文书及各类决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上述文书资料由债务人负责人全面收集,逐项移交至管理人接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6)接管债务的诉讼案件和文书,通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整理诉讼案件明细

主要载明,诉讼当事人、受理法院、案由、诉讼标的、基本案情简介、诉讼所处阶段等,并按案件明细,收集诉讼证据、法律文书等涉及诉讼的各类资料移交至管理人接管人员,之后双方制作相关接管清单并签字确认。

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要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提供资料原件,对只提供复印件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陈述并做好笔录记载。

未决诉讼要及时指派管理人负责诉讼成员参与诉讼工作。

2.接管债务人的资产

(1)接管不动产

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等。

管理人接管后,根据该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自行管理、委托他人管理等方式。

如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债务人的不动产涉及在建工程,因工程已停工多年。管理人基于工程的现状,与工程的总承包人和负责基坑降水承包人签订协议,委托他们负责现场的维护、看管和降水的相关事宜。

(2)接管动产

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存货、办公设备用品、交通设备等。

接管机器设备、存货时应考虑如何进行清点以及存放的问题,债务人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实物清点,根据清点情况,在盘点表的基础上双方编制动产移交清单,并签字认可。

如某商贸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的红酒、茶叶等资产的接管,须重点考虑保管、储存等问题。

办公设备可视设备的实际情况以及运输成本、后续存放问题,考虑是否做零星资产现场处置,并做好相关的手续。

接管交通设备,应将交通设备的钥匙、发票、行驶证、保险单、养路费票证、车船使用税完税证一并接管,如有需要管理人可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档案。了解车辆的实际停放地点及车否年检、被查封、是否能正常行驶。

在某两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均涉及车辆长达3年以上未年检的情况,经与车管所了解如因法院的查封扣押致使车辆未年检的,在解除查封扣押后即可办理年检。

(3)接管货币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银行存款的接管,除资金外还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密码;对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需到相关金融机构或部门进行核实,并根据盘点、核实情况制作移交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如相关有款项的银行账户已经被限制,则管理人须依法要求相关方解除限制,将款项划转至管理人账户。

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案涉及债务人的财产被拍卖的情况,管理人联系执行法官将执行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

(4)接管无形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即经营秘密权和技术秘密权)、专有技术权、及其他特许权,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对相关权证及附属文书、图纸等资料进行整理移交,管理人制作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案中,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行业认证等无形资产的接管,管理人应了解是否有相关证书以及是否需要续费、证书是否有效等情况。

3.接管债务人经营;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时,债务人仍有可能在正常经营。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全面接管企业;此时,对债务人经营的接管,笔者认为管理人可以考虑对决策权接管或形式上的接管,如接管后委托原经营团队继续经营,与经营团队在经营过程中的人、财、物相互沟通、决策,管理人仍然掌控相关印章、资料、财务密钥等;对于经营权,在管理人未熟悉债务人情况之前,在不损害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应维持现状运营。

、接管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难题

配合管理人接管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的情形。如果管理人无法接管债务人,就会导致管理人无法全面清查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资产情况、影响债权审查、影响调查工作,甚至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清税工作和工商注销工作中也会困难重重,会严重阻碍破产程序的正常推进。

1.债务人下落不明

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资产、无人员等的情况下,管理人一般无法直接实施接管。管理人可以通过查询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查询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在此基础上,通过电话、寄送函件、上门实地走访等方式联系债务人。若仍联系不上债务人,管理人可以沟通法院,通过公告、邮寄接管通知等形式要求债务人相关人员配合接管。

2.债务人拒不配合接管工作

面对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管理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
    首先是向债务人及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财务负责人告知其有配合接管的义务和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并通过书面邮寄限期移交函件和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上进行公告。

其次是及时作废债务人印章;债务人不配合交接印章的,存在印章管理失控的可能,应及时登报声明债务人印章作废。

若债务人仍不配合,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汇报并提出申请,对债务人相关不配合人员采取相关司法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搜查、强制交付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比如到债务人住所地、相关人员住处进行搜查、强制交付。

结语

接管债务人是管理人接到法院指定后的首要工作,旨在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全面管理和处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损失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为后续分配债务人财产,保护债权人的最大利益提供良好的条件,也是顺利推进破产程序必不可少的前提。

附: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文章来源:“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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