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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例】最高院:取回权的行使应以标的物仍客观存在或相应价款特定化为前提


最高院:取回权的行使应以标的物仍客观存在或相应价款特定化为前提

最高法院:
如果标的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则原权利人不能再行使取回权。即便转让取回权标的物所得的价金可以由原权利人取回,也应满足该价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这一前提条件。

阅读提示
新华证券在未取得马xx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马xx证券账户项下的三只股票,他人已善意取得股权,相应价金能否取回?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如何实现?

案情简介
2000年9月27日,马xx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了A195245426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存入资金进行股票买卖。2001年5月8日,在未提供xx授权的情况下,新华证券撤销指定交易,将马xx证券账户中的三只股票办理指定交易到王某的10013652资金账户下。2001年5月11日前,上述三只股票被全部卖出。此后,xx10013909资金账户发生多次交易,包括现金取款、股金划入、划出等。
2008年10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2008)长民破字第34-1号民事裁定,受理新华证券清算组提出的新华证券破产清算申请。
xx2017年起诉新华证券、东北证券,请求新华证券、东北证券向xx返还属于马xx所有的A195245426股票账户内的股票。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三十条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二)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裁判观点
长春中院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本条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权利人认为债务人占有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的,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取回。管理人对取回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取回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须满足两个法律要件,一是争议财产处于债务人占有之下,二是债务人对该财产不享有所有或占有的事实及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案涉三只股票已于2001年5月11日前被售出,xx行使一般取回权的前提已不存在,故其诉请取回该三只股票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吉林高院二审:
本案中,该账户内股票本为马xx所有的财产权益,在2001年5月8日,当新华证券未经xx授权,办理指定交易到王某资金账户下时,马xx即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控制,且由王某的10013652资金账户认定为配资账可见,新华证券在该时间即取得了对涉案财产的占有,并且,该占有结果的发生,并非基于双方对合同约定之履行。虽然在新华证券占有行为实施的当时,该财产为股票,但该股票所对应的货币数额已经确定,且该货币数额与三只股票的指向关系亦为特定,因此,应当认定新华证券占有了不属于其的财产权益,该财产的权利人xx依照前述法律规定要求对202450元行使取回权于法有据。东北证券为新华证券的托管方,其实际掌控着包括涉案资金在内的财产,因此,其亦负有返还义务。
最高院: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回权是破产法规定的一项权利,其基础是民法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取回权标的物仍客观存在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标的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所有权,则原权利人不能再行使取回权,其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本案中,新华证券在未取得马xx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马xx证券账户项下的三只股票,他人已善意取得股权,故马xx不能再取回其账户中原有的上述三只股票。即便转让取回权标的物所得的价金可以由原权利人取回,也应满足该价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这一前提条件。本案中,处分马xx三只股票所得的价款进入了王萍1xxxxxx2资金账户,且已与账户内的其他资金混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综合考虑前述情形,xx行使取回权的基础已不存在,二审判决支持马xx有关取回案涉三只股票市值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马xx虽无法行使一般取回权,但不影响其向新华证券主张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之债,在新华证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马xx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新华证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案例来源
新华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马xx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56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本文作者:王梦珂,破产业务部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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