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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 丁燕:评《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

上海破产法庭发布的《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专家学者对该规程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在此深表感谢!

真诚欢迎业内专家赐稿评述,切磋交流,推动预重整制度不断完善。

本期评述专家:青岛大学法学院  丁燕教授。

近日,上海破产法庭结合其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破产审判经验,在整体理念、具体制度设计上进行创新,制订并出台了《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展现了上海破产法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决心和能力。

《规程》在设计理念上体现了上海“开放、创新、包容”的城市品格,能够将商业规则与法律制度相统一、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发挥法院的主观能动性相结合。在《规程》设计的预重整程序中,上海破产法庭着力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发挥市场的作用的基础上,为各方当事人搭建集体谈判和协商平台。在预重整程序的启动及审查过程中,《规程》也支持债委会、金融机构债委会的设立,鼓励债权人通过债委会平台进行协商。在临时管理人的确定程序中,债务人、债权人、金融机构债委会有提名或推荐临时管理人人选的权利,只有在意见无法一致时,法院才会行使职权选定临时管理人。另一方面,《规程》也并未将预重整程序完全推给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同样要积极发挥司法指引作用,既要为各利益主体间的协商搭建平台,也要对必要事项提供指导,如对预重整申请的审查,法院不仅要进行书面审查,还可以通过谈话、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关市场主体、政府部门、行业专家的意见,综合研判债务人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合理性;临时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同样需要向法院报告履职情况、工作进展,通过这一方式,破产法庭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的具体信息,对预重整工作进行监督、引导。在《规程》的设计中,类似的亮点并不鲜见,背后所体现的正是上海破产法庭在权衡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与法院司法职权间的关系后进行的精巧规则设计,这一理念使得预重整程序可以兼具非司法程序的灵活性和法律的规制力,是对预重整程序设计的有益探索与创新。

在先进理念之外,《规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有颇多突破,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预重整程序在实际运行时往往面临制度适用上的困境,上海破产法庭总结实务经验,在《规程》中对诸多具体制度进行了完善,为预重整制度合规高效的运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临时管理人的选任方面,《规程》允许主要债权人、债务人、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提名和推荐,并对存在多名提名人选时的困境解决方案进行了设计;在临时管理人职责、债务人须配合的事务方面,《规程》根据预重整程序中的具体工作事项进行了规定,划定了临时管理人、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为预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制度依据;在通知事项、债权申报与审核方式、债权人会议方面的规定中,《规程》吸收了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预重整的特点对债权申报周期、债权异议救济方式、会议内容等方式进行了完善,体现了预重整制度灵活性高的特点;《规程》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同样进行了规定,解决了实务中对于表决规则的争议,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回应了实务中常见的程序性疑问。

预重整如何与重整程序衔接是预重整程序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问题,对于破产重整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都有极大影响,《规程》在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方面,同样着墨颇多。预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及审查结果可以沿用到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无需重新进行申报,减轻了债权人的负担,降低了重整程序的时间。对预重期间的重整计划草案,《规程》明确了其效力具有延伸性,通过这一规定,预重整阶段的工作成果将得以保存,重整程序的效率也将大大提升;同样债权人、出资人的实体权益也得以保障,若重整程序中对草案的修改影响债权人、出资人的利益,受影响的债权人、出资人将重新获得表决权。《规程》在预重整程序与重整程序衔接方面的规定,均立足于实务经验,抓住了程序转换过程中的痛点,在现有破产法框架之下,尽可能地发挥了预重整程序尽早挽救困境企业、增加重整成功率、提高重整程序效率的作用。

《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具有理念先进、制度精密、重点突出的特点,凝聚了上海破产法庭优秀的破产审判工作经验,是上海破产法庭以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有《规程》的制度护航和上海破产法庭的专业化建设成果的支撑,上海一定能够在预重整领域取得新的突破,用更多精品案例探索出预重整的上海模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破产审判力量。

E N D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破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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