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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德恒郑州 ||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之标准

德恒郑州实习律师

郑州大学法学硕士

前言

        近年来,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运用在我国破产实践中逐渐增多,然而该规则适用标准在法律上却处于空白。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是指将多个(两个及两个以上)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合并资产与负债,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包括实质合并重整或清算,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中不再独立。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的基础理论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进而导致的法人人格否认,在《公司法》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但是在破产程序中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是由法院作出裁定的方式进行,为法院审查模式,在对相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辩论权等权利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因此,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适用之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通过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欲归纳司法实践中该规则适用之标准,以供同仁探讨学习。

正文

       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首次提到关联企业破产的适用标准,确立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另外,该《纪要》还在宏观方面提出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即: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01

     实际控制人混同、经营场所混同、财务混同、人员混同是法人人格混同的主要判断因素,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实际控制人混同、经营场所混同、财务混同、人员混同是法院同意实质合并破产的基本条件。

【案例一】

案号:(2019)苏05破终8号

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1.五丰置业公司、五丰商管公司均由同一股东全资控股。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管人员相同,系被同一控制人控制。
2.经营场所混同。五丰置业公司、五丰商管公司虽注册地不同,但实际经营场所都在昆山五丰广场售楼处。
3.财务混同。五丰置业公司、五丰商管公司虽分别建账核算,但财务记账人员及财务审批人混同,且存在大量代收代付款项。
4.人员混同。五丰商管公司没有独立聘请职工,其业务活动均由五丰置业公司员工代为完成,两家公司之间人员混同。
5.参加听证的债权人对合并破产未提出异议。

       五丰置业公司、五丰商管公司虽形式上为独立法人,但实质上均为同一股东控制的关联企业,其在公司运营管理、人事、财务尤其是资金等表征公司法人人格的要素方面具有高度混同情形,导致各自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明确区分或区分成本巨大,故该两公司已丧失独立法人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应当视为一个法律主体进行合并处置。如若不予合并,单独清偿将违反企业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宗旨。即使个别债权人单独清偿下的债权清偿率可能较高,但其与公平集中保护债权人权益相较,难谓相当。

【案例二】

案号:(2020)浙0111破8号

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两家企业存在关联性且存在一定的法人人格混同及丧失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况,具体表现为:

1.实际控制人混同。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叶金康和汪玉雅,该两人是夫妻关系,两人对两家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
2.经营办公场所混同。两家企业的经营办公场所均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三合村王河门口8号第3幢。
3.员工混同。两家企业的员工为同一批,员工未区分两家企业的业务,具体工作内容依据两家企业业务来源及实际控制人的临时指挥确定。
4.财务混同。两家企业共用财务人员,财务资料共同存放。两家企业共同对外融资,均存在大额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汪玉雅占用,资金被混同使用的情况。两家企业的厂房租金支付和员工工资支付也存在混同情形。
5.合并破产清算有利于厘清两家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简化破产程序,统一处置债权债务,提高破产程序效率,降低破产成本,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02

     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相互担保、资金输送、虚假交易行为是判断其是否财务混同的主要辅助条件。

【案例三】

案号:2019渝03破终2号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1.公司办公场地混同。(略)
2.公司工作人员混同。(略)
3.公司财务及管理混同。经核查,重庆芸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建账;其他公司单独建立了账套进行财务核算,但由于各公司之间存在资产占用、相互交易及统一借贷等行为,其管理及财务核算存在混同情况。
4.严重丧失财产独立性。上述八家公司资金往来频繁,相互间占用资金情况较严重,公司互负债务较大,且公司间债权、债务挂账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涉及金额大、时间长、涉及业务广,各公司间往来清理难度较大。重庆同君福商贸有限公司建行贷款资金分别划转给重庆永遇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文祥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而贷款利息由重庆同君福商贸有限公司承担。重庆祥和兴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贷款资金划转重庆同君福商贸有限公司后由其他公司使用,而贷款利息由重庆祥和兴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5.严重丧失人格独立性。主营业务、交易行为、方式、价格受共同支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情况。重庆市世纪祥和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用重庆市恒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4号房屋用于经营活动,长期未支付租金重庆市恒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也未按期确认租金收入。重庆永遇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及办公场所房屋为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未见重庆永遇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情况,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期确认租金收入。重庆市世纪祥和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期向重庆永遇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商品,由于各公司存在关联,无法确认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可能存在公司间的利益运输情况,另外经检查发现供、销公司间往来长期存在较大差异,其公司间财务核算内容不完整也会影响各公司经营期间利润及期末净资产。
6.公司存在相互担保。重庆祥和兴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恒丰银行借款13,400.000.00元,由重庆市恒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4号房产,该房产由重庆市世纪祥和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2017年,重庆永遇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哈尔滨银行借款710万元,由重庆市恒地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借款实际用于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后各公司对外借款偿还前述710万元债务。杨昌莲、华敏等人的民间借贷债权,借款资金转入李文莲个人账户,借款收据上有重庆市涪陵巍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世纪祥和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盖章确认。
7.其他混同情况。各公司存在业务收支借用股东银行存款账户情况,以及各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往来较大情况,各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同时,管理人提交的申请还载明:根据各公司财务记录及管理人初步调查统计,上述八家公司已资不抵债,绝大多数已停止经营。

【案例四】

案号:(2019)鲁11破监4号

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1.业务方面混同。刘宏伟成立了嘉宏伟业统一管理上述关联公司的各项业务。嘉宏伟业统一负责各关联公司的企业管理、人事任免、费用审批、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主要关联公司的公章、证照、人事档案、经营档案均由嘉宏伟业统一管理。嘉宏伟业操控其关联公司开展大量的交易活动,其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都以嘉宏伟业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
2.人员方面混同。(略)
3.财务方面混同情况。(1)资金调度方面混同,内部无业务实质的资金往来频繁。(2)嘉宏伟业及关联公司之间代付费用、代还借款。(3)融资混同。嘉宏伟业设置贸金部对接各关联公司的财务,统一监控管理各关联公司的授信额度及融资。(4)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抵押。嘉宏伟业及关联公司的资金均由嘉宏伟业统一调拨,财务决策均需通过嘉宏伟业审批,银行贷款由关联公司统一使用,各关联公司没有独立的对外担保和融资的权限。嘉宏伟业及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担保及抵、质押情况。

【案例五】

案号:(2019)苏05破终4号

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卫吉公司与中凡公司系关联企业,依据卫吉公司管理人的调查、《专项审计报告》,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账面反映卫吉公司与中凡公司存在多笔煤炭交易,但经抽查,仅有发票,并无实际交易凭证;卫吉公司、中凡公司双方亦存在大量资金划转和代收代付情形,中凡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区分两者资产及对外负债,结合卫吉公司、中凡公司实际经营地、经营范围、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一致,沈洁同时担任两公司出纳,其他人员亦存在混同等有关事实,可以认定卫吉公司、中凡公司之间存在人员混同、经营混同、财物混同,以致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两公司已丧失独立经营人格,实以单一形态从事经营支配利益和资产。一审法院受理卫吉公司管理人对中凡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03

     关联公司统一管理,为集团公司运营之普遍现象,其之间资金具有一定混同,未达到难以区分的程度,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

【案例六】

案号:(2019)浙1082破申38号

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中,百基特材公司目前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浙江百基特材科技有限公司及各关联公司之间达到公司人格高度混同。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百基特材公司与各关联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无偿调拨资金等现象,但并未因此类现象导致各公司的财产达到难以区分的程度。其次,百基特材公司与百基不锈钢公司、百基机械公司处于母子公司结构状况,百基特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是由集团组织架构决定的,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仍属于企业集团运营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此外,由于管理人未提供百基不锈钢公司、百基机械公司的财务资料或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据,致使对该两家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债权债务关系、是否达到破产原因、合并破产是否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整体的清偿权益等问题无法做出判断。

04

     关联企业在某一项目上存在一定关联、合作关系,公司股东及业务范围、工商地址上存在交叉,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关联企业在人员组织机构、资产、业务范围、账务账册及对外行为上存在明显高度混同的,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的条件。

【案例七】

案号:(2019)黔05破终1号

法院: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被申请人两公司虽然在开发、建设毕节市2011-CR-03号地块上存在一定关联、合作关系,公司股东及业务范围、工商地址上存在交叉,但现无充分证据证明两公司在人员组织机构、资产、业务范围、账务账册及对外行为上存在明显高度混同,且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与资产难以区分,故申请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以申请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两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为由未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合并破产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小 结

       实质合并破产是对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否定,应当基于各个关联企业人格是否存在高度混同作出判断。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财产高度混同,导致无法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或区分财产权属会产生过度的费用、时间与资源成本,使所有债权人受到严重的综合性损失。此外,还应当审查各关联企业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企业管理、经营决策、业务范围等方面是否存在混同,同时还应当考虑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的持续性、广泛性和显著性。

案例检索汇总图:

【支持实质合并破产】

【未支持实质合并破产】

文章转自:“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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