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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你知道吗?


你知道么?

在重庆九龙坡的某小区,两岁女童在14楼高的自家阳台上玩耍时,向楼下抛掷空果酱瓶,楼下保姆怀中5个多月大的男婴被击中头部,不久死亡。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女童赔偿,由于她没有财产赔偿,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向受害人的父母赔偿67万元。


当物质文明发展得越来越快,我们居住和活动的空间开始慢慢向越来越高的上空延伸。我们开始了适应“生活在高处”,同时也面临着“头顶安全”的问题。

        有人说,高空抛物是一种“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许很多人认为,随手扔出窗外的东西本身就很轻,应该不会砸伤人。但事实并非如此。您知道吗?一个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高空抛物的危害分析

       一个未燃尽的烟头,没来得及熄灭就被顺手一丢扔出窗外,看似潇洒。燃着的烟头体积虽小,威力却很大。当烟头的火源遇到易燃气体,液体或化学品时,极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

  喜欢养花弄草的人不在少数,许多植物喜阳,不少人习惯将花盆摆在窗台或是阳台上,一旦遇上大风天,或是家里的孩子顽皮打闹,都有可能导致花盆坠落,轻则吓人,重则……

        其实,高空抛物的发生就在一念之间,不经意间会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小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让这里变得更加美好是我们共同的美好愿景,为了所有业主的安全,也为了业主们共同美丽的家,业主们要从自我做起,拒绝高空抛物!

  又是一年秋高气爽时,空气中的水分被风带走,天气变得越来越干燥,提醒亲爱的业主们,切勿在阳台、楼道等消防安全通道堆放杂物,以防遇到火源,引发火灾!


  高空抛物温馨提示范本

1、业主们请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

5、尽量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6、不在楼体上乱拉条幅,让小区展现舒展之美。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由于高空抛物隐藏着极大的危险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这种行为有着相应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3、《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5、《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抛物,乱拉条幅,不经意的举动就将公德之美抛于脑后,餐厨垃圾也好,果壳瓶罐也罢,我们把它们装在垃圾袋里,下楼的时候扔到垃圾桶里,不过是举手之劳。如果直接丢出窗外,洒落的垃圾,不仅影响了环境,也增加了物业人员的负担。物业将高空抛物、乱拉条幅写进物业公约,希望所有业主们能够共同努力,与文明同行、与爱同行,共建和谐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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