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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课讲稿]增强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叫***,是******的一名**。今天很高兴和我的领导、同事们受到邀请,来给同学们交流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对同学们今后的学习和生活有所帮助。
   大家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能不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有没有想过,自己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触犯了法律,就必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首先,我想说说“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体现人民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行为规范。
   小时候,如果你不听爸爸妈妈的话,可能他们会说:
不听话就惩罚你
。法律也是一样的道理。法律规定你不能做什么,你做了,法律就惩罚你;法律规定你必须做什么,你没做,法律就强制你去做。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不是同学们的校纪校规,也不是党纪党规,法律的规定内容是一种社会的行为规则,是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法律的强制力表现在以警察、法院、监狱甚至军队为后盾。
   法律是一个社会经验的总结,我们把过去和现在好的社会交往规则,好的社会行事方法,包括好的风俗习惯加以总结和提炼,通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把这些总结提炼出来的东西放进法律里,使它成为不同于道德、习惯、行规等等的新的规则——
法律。
   
法律是一种人民的意志。法律如何规定一件事情,如何判断一件事情的好坏,必须由人民说了算,在我国来说,就是由经群众选出的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代表人民决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当然法律是有阶级的,因此它必然要体现一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我国来说,就是体现工人和农民阶级的意志。
   法律具有强制力。这个强制力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往往在你违背法律之后体现出来,以惩罚或强制矫正的形式体现出来。

   第二,我想谈谈“法律就在我们身边”这个问题。

  很多同学对法律的约束与保护缺少认识,其实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下面我就谈谈法律和我们一生的紧密关系。
   父母经《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结为夫妻,并经《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领取准生证才生下我们,生下来后我们在未成年之前缺少生存能力,于是《民法通则》、《婚姻法》等规定父母对我们有抚养、保护、教育等一系列的监护义务。同时因为我们是未成年人,所以国家特别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来保护我们,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避免我们误入违法和犯罪之路。等我们到年纪要上学了,《义务教育法》规定我们到了一定年龄就有权利和义务上学。我们上学了,现在的同学多少都有些零花钱啊,比如现在哪位同学从这里走到外面商店里去买个笔记本,你走在外面那条路上,是否想到过你是行人,你在公路上行走受到我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和保护。你到店里买本子,是否想到你是在做一个合同行为,你和商店老板的行为受到国家《合同法》的调整,一般不会出现他拿了钱不给东西或你拿了东西却不给钱的情况。大家现在读小学,等你读大学了,还有《高等教育法》调整你们的权利。经过校园生活以后,有一天我们要走入社会,你工作时和你的老板或公司是个什么关系呢?劳动关系,你们之间就受到了国家《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当然我们有的同学也许会想开个公司,那么就有个《公司法》,想和别人合作做生意就有个《合伙企业法》。你赚了钱有了工作就想买房子结婚啊,买房子可是个大事情,所以大家以后要看看《城市房地产法》等。你有了自己的房子,象你的父母一样生儿育女,到你老了不能独自生存了,需要人照料了,于是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而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给予特别的保护。我们到老了都会死去,这个是自然规律,因此我们老了就要安排最后的事务,其中很重要的是我们的财产怎么处理,在这里就有国家的《继承法》,我们对财产的处理可以立遗嘱也可以按法定继承处理。那么人去世了是不是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了呢?不是的,人去世了,他的名誉,他的某些权利利益还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去世了,按我们本地的风俗要入土为安啊,可是我国的人均占地面积很少,怎么办呢?国家就出台了有关丧葬的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安葬有规定。

  第三,下面我具体谈谈在生活中,我们都有些什么样的民事权利。

法律确认了我们在政治、经济、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各种权利的规定和我们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法律为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而规定了我们的公权利与私权利。在这里我们谈谈每个人所拥有的私权利,私权利被称为民事权利,一个民事权利体系包括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我们主要谈人格权和身份权。
   什么是人格权呢?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因为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侵害权利人自身,所以同学们一定记住,这个权利是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有的权利。那么,人格权包括哪些具体权利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第二节人身权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另外理论上还有隐私权。

   1 什么是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所具有维持自己性命存于世的人格权。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比如甲把乙给杀死了,那么甲就侵害了乙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及其重要的,法律禁止任何非法的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2 
什么是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自身肢体,器官等的支配权,保护的是我们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满状态。
   3. 
什么是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保护的健康包括器质健康,器官功能健康,生理和心理健康。
   4. 什么是姓名权?姓名权是自然人对于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5. 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肖像是反映人的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6. 
什么是名誉权?名誉是社会一般人对特定人的有关其品德,才能,功绩,职业,资历和身份等的评价总和。而名誉权就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7. 
什么是荣誉权?荣誉是社会特定组织对特定人的专门且定性化的积极评价。荣誉权就是特定人对自己的荣誉的不可让与性支配并享有其利益的人格权。
   8. 
什么是隐私权?隐私就是我们的私生活中不想让人知道的信息,就是生活秘密。隐私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隐私的控制权,是私人生活的不公开的权利。
   
什么是身份权呢?身份权是自然人基于他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身份权具体包括: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下面我们具体了解一下这三个权利。
   1. 
什么是亲权?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养教育和监护权利。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 
什么是亲属权?亲属权是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这个权利的内容就包括:抚养,赡养,监护,继承,财产代管等方面。
    3. 什么是配偶权?配偶权是夫妻之间对等性互享的身份权。

   第四,我想谈谈“什么是违法”这个问题。

    什么是违法行为呢?它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有一定危害,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是:违法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不必受到刑罚。它的主要特点有:首先,违法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义务教育法》等的行为;其次,违法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是很大,如故意伤害致轻微伤;第三,违法应当受到处罚,不是刑罚。比如,无证驾车,不戴头盔、早上放音响影响人家休息等等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违法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拘留和劳动教养。
    
下面讲讲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贩卖枪支、管制刀具,在公路上设置障碍、损毁、移动标志,私拉电网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等。
    
(4)侵犯公私财物行为。如。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偷窃、骗取抡夺公私财物。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明知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吸食毒品,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故意毁坏文物、污损文物;故意毁坏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
    
(6)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如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用火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无证驾驶车辆、醉酒驾车、禁止通行的地方强行通行、乱停放交通工具等。
    
(8)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如涂改户口、冒用他人户口证件、身份证。
      还有几种行为因为与同学们的学习生活关联不大,就不多说了。   

    第五,我想谈谈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那就是犯罪。

    什么行为是犯罪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是一种行为,内心的恶意在没有表现为外部的行为时,这个恶意不是犯罪。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是刑法明确禁止的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即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归为犯罪而给予刑罚惩罚。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今天在坐的同学都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和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
   1.《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意思就是说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有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还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另外,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投毒行为,根据我国的刑法修正案现在已经更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是不是我的所作所为就不会受到谴责,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了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但国家法律一样有各种惩罚的措施,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如从小不注意克制各种不良行为,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所以对于我们在学校的学生来说,就是要按学校的校纪校规做事。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未成年人由于行为散漫,目无法纪而而酿成大错的案例:
   
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
   
案件发生在四月份的一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未吃的冰棒咬破一口,再灌入老鼠药,放入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吃了这有毒的冰棒后,很快就死了。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来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2年发生的案件。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敲诈钱财。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钱。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敲诈同学的钱好玩,并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并不知道这样是犯罪要受到国家严厉惩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后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
   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厅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商量,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把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着说: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好后悔呀。
但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必须受到惩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把聪明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厅,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牢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做到学法懂法、遵纪守法。

下面,我想具体谈一谈未成年人如何增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以及面对犯罪我们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遇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记住,我说的是要机智,不能硬碰硬,要动脑筋想办法。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应该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99年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歌舞厅找到王某,邀请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一个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进屋后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辨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地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一名中学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给他转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不爱读书的刘某等人,后来和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劫出租车司机,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辨别善恶。未成年人还要自觉地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同时,要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要及时报告。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学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学有什么不良的动向,要及时向学校老师或者保卫科报告,让老师介入处理;三、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遭受犯罪分子袭击。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以外,还必须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两点:
   第一、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如下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我们认为,同学们要以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要慌张,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者拔打110
报警。总之,同学们如果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犯罪分子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第二、
 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最后,我再给同学们讲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某和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
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不太想去,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陈述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为罪犯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关于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法律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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