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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司合并,股权结构怎么安排?

编者按:

假设甲乙两公司合并,A股东持有甲公司40%的股权,B股东持有乙公司50%的股权。在合并后的公司,AB应该各占多少股权比例呢?


本文从微观—合同条款的角度,对前述问题作如下几点分析:
  • 相关法律规定与商业安排

  • “合并前后资产价值不变”模型下的不同方案

    • 100%换股

    • 100%公司支付现金

    • 部分换股+公司支付部分现金

    • 部分换股+股东补价

    • 部分换股+公司支付现金+股东补价

01 相关法律规定与商业安排

1.法律规定:只要求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不高于“原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相互投资对应注册资本”,具体注册资本金额及出资额、持股比例可自由约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中:

第二条第(五)项: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第二条第(六)项:支持公司自主约定股东出资份额。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由前述第(五)项规定可知,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可以低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合并前的注册资本之和,法律无禁止性规定。

由前述第(六)项规定可知,合并后公司的各个股东出资额、持股比例,法律没有要求。

实务中,股权比例的确定通常并非按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为基准来确定,而是按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的整体价值为基础来计算。这是因为,按照注册资本金额来计算确定比例并不科学,因为资本投入后就仅是一个名义上的金额,被投资公司随时随地都在动态地运营,只有以整个公司的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才能真实地反映参与合并各方的真实权益。因此实务中通常需对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整体评估,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由各方协商确定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股东在合并后新公司的出资额和股权比例。

2.商业安排上:一部分股东完全退出或部分退出(即所持部分股权套现),这都是可能的。

公司合并意味着两家公司的重大调整,这其中部分股东退出不在合并后公司持股,或者仍持股一部分同时部分股权套现,这都是当事人可能采取的操作。

02 “合并前后资产价值不变”模型下的不同方案

1.“合并前后资产价值不变”模型的含义。

我们可以将公司合并理解为一个等价交换,正如买方出1000万元现金交换卖方1000万元的资产,这样的交易对双方来说才合理,才愿意进行。

因此,对每一个股东来说,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合并前资产价值(即合并前股权价值)=合并后资产价值=合并后股权价值+公司支付现金+股东补价。换言之,股东拿自己所持公司的价值1000万的股权投入到新公司,也应该得到新的价值1000万元的股权及现金。区别只在于,股东得到的股权及现金是怎么构成的。

2.举例说明。

甲公司拟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后甲公司存续。甲公司注册资本200万,估值2000万,A和B各占其中50%,A和B的股权价值即各为1000万。乙公司注册资本800万,估值8000万,C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C的股权价值即应为4800万,D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D的股权价值即应为3200万。正常而言,合并后的甲公司估值应为2000万+8000万=1亿。

参考上述模型,不溢价不下折的情况下,我们以D为例说明多种股权安排与补价方案,其他股东ABC亦可相应计算,对不同股东可以采取不一样的方案:

方案一:100%换股

此时D应该取得合并后甲公司的32%的股权,合并后甲公司估值(1亿)的32%为3200万,与D在公司合并前持有的股权价值相等。

如果ABCD均采取100%换股,则合并后ABCD在甲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是:10%、10%、48%、32%。

方案二:100%公司支付现金

D应该获得3200万现金,且不持有任何合并后甲公司的股权。

假设其余股东ABC都采取100%换股,要注意,合并后的甲公司估值实为1亿-支付给D的3200万=6800万。ABC在合并后所持股权价值与合并前一致。因此,ABC在合并后公司的股权比例应该分别是:1000万/6800万、1000万/6800万、4800万/6800万。

方案三:部分换股+公司支付部分现金

例如,D换取合并后甲公司股权为22%,其余对价为现金X万,合并后D持有的股权价值和公司支付的现金之和仍为3200万。

假设ABC都采取100%换股,那么合并后的甲公司估值实为1亿-支付给D的X万=1亿-X万。

则(1亿-X万)×22%+X万=3200万(D的合并后资产价值)可以算出,X=1000/0.78=1282.05128,即D应得到的现金部分对价为1282.05128万。

因此ABC在合并后公司的股权比例应该是:1000万/(1亿-X万)、1000万/(1亿-X万)、4800万/(1亿-X万),ABC合计持股比例为78%,ABCD合计持股比例为100%。ABC在合并后所持股权价值与合并前一致,D在合并后所持的股权价值加上X万(即1000万/0.78=1282.05128万),总和3200万,仍与合并前一致。

方案四:部分换股+股东补价

合并后的甲公司估值应为2000万+8000万=1亿,假设,A持有合并后甲公司的股权为12%,B持有合并后公司股权为20%,C持有合并后公司股权为48%,D持有合并后公司股权20%。如果我们对比方案一和方案四,就会发现,实际上是A的股权多了2%,B多了10%,而多出的这部分股权价值分别为200万和1000万,而D持有的股权价值则比合并前要低。这个方案在确定各方持股比例的同时,还会安排由AB分别向D支付200万和1000万,这种操作在实务中一般称为“补价”,也就是多拿了股权的股东对少拿了股权的股东进行补偿。——实际上,这就相当于是合并的同时,D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了A和B。

其中,合并后A的资产价值=A持股12%的股权价值1200万-A支付给D的200万=1000万元,与合并前A的资产价值一致。合并后D的资产价值=持股20%的股权价值2000万+A支付给D的200万+B支付给D的1000万=合并前D的股权价值3200万。

方案五:部分换股+公司支付部分现金+股东补价

这相当于上述方案三、四的结合。

由公司支付现金还是由股东支付补价,有一定选择空间,同时又要考虑究竟是哪些股东取得了更多合并后公司的股权。如果由公司支付现金,就等于是降低了合并后公司的资产(也就降低了公司价值),那么选择全额换股的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对于方案一的持股比例就都全部要提高,如果只有一部分选择全额换股的股东持股比例提高,那么没有提高持股比例的股东就会吃亏,就不会同意由公司来支付现金(这相当于拿自己的钱补贴了别人)。

3.实务中可参考上述模型,以各方谈判达成一致的方案为准。

前面所说的只是一种基础模型,实务中还要考虑:资产与公司如何估值,有可能估值溢价也可能资产打折;合并后公司的治理结构、职务安排等。在基础模型的基础上,各方各取所需,有谈判有妥协,最终达成一致。

只要各方达成一致,在“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高于原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的前提下,都可以在合同中有效约定,包括换股、公司支付现金和股东补价的具体安排。

相关条款:5407 合并对价及支付 向全体股东支付股份

1.各方同意,本次合并的对价根据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值确定。
2.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合并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根据本协议附件二的《资产评估报告》,被合并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
3.合并公司通过新增注册资本份额的方式支付本次合并的对价,其中向被合并公司股东1增发注册资本     万元,占合并后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向被合并公司股东2增发注册资本     万元,占合并后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相关条款:5408 合并对价及支付 部分股东换股部分股东现金

1.各方同意,本次合并的对价根据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值确定。
2.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合并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根据本协议附件二的《资产评估报告》,被合并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
3.合并公司支付本次合并对价的方式为:
向部分被合并公司股东新增注册资本份额,向部分被合并公司股东支付现金。具体方式为:
向被合并公司股东1增发注册资本     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向被合并公司股东2支付现金     万元。

相关条款:5409 合并对价及支付 合并方股东向被合并方股东支付“补价”

1.各方同意,本次合并的对价以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
2.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合并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根据本协议附件二的《资产评估报告》,被合并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
3.本次合并的对价的支付方式为:部分对价由合并公司通过新增注册资本份额方式支付。增发注册资本低于被合并公司股东权益价值的部分,由合并公司股东以现金方式向被合并公司股东补偿。具体支付方式为:
(1)合并公司向被合并公司股东1增发注册资本     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向被合并公司股东2增发注册资本     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2)合并公司股东1向被合并公司股东1支付现金补偿     万元,向被合并公司股东2支付现金补偿     万元。合并公司股东2向向被合并公司股东1支付现金补偿     万元,向被合并公司股东2支付现金补偿     万元。

相关条款:5430 合并对价及支付方式 被合并方股东向合并方股东支付“补价”

1.各方同意,本次合并的对价以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
2.根据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合并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根据本协议附件二的《资产评估报告》,被合并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
3.合并公司通过新增注册资本份额方式支付本次合并的对价。增发注册资本高于被合并公司股东权益价值的部分,由被合并公司股东以现金方式向合并公司股东补偿。具体支付方式为:
(1)合并公司向被合并公司股东1增发注册资本     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向被合并公司股东2增发注册资本     万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2)被合并公司股东1向合并公司股东1支付     万元现金补偿,向合并公司股东2支付万元现金补偿。被合并公司股东2向合并公司股东1支付     万元现金补偿,向合并公司股东2支付     万元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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