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来理解,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
首先,立法法对法的适用规则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当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1、我个人认为:刑法中,不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而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的罪名是不可能全部列清的,虽然刑法罪名可以穷尽,但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是法条竞合关系,而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行为不可能穷尽。
2、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要符合3个条件:
(2)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
(3)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条款。
当两部法律是不同位阶的时候,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两部法律是同一位阶的时候,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法条竞合的处理情况:一种是重叠关系的,一种是交叉关系的。
1、重叠关系适用法则为特殊优于一般,特例为149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其他八个犯罪的竞合,适用重法优于轻法。
2、交叉关系的,处理规则是重法优于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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