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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三)

标签:汽车照明     汽车照明法律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印刷、模压在配光镜表面或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并在标志周边适当处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位置应保证在该部件安装在整车上以后标志应能够清楚地识别。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7. 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产品类别;
    1.2产品名称及型号;
    1.3商标;
    1.4外廓尺寸(长×宽×高);
    1.5反射镜材料;
    1.6反射镜镀层材料;
    1.7配光镜材料;
    1.8配光镜涂层材料;
    1.9灯泡(光源)型号;
    1.10灯泡标称电压;
    1.11光学附件;
    1.12组合/混合/复合情况说明;
    1.1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
    3.产品图纸:
    3.1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3.2灯具基准轴线(H=0;V=0)和基准中心的几何位置图纸;
    3.3灯具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示意图);对于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应提供该装置在整车上相对于后牌照板安装位置和安装数量的图纸;
    3.4 必要时,配光镜花纹图。
    4. 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包括:反射镜、配光镜、光源和注塑用原材料;
    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  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 汽车前照灯
    灯丝灯泡前照灯应符合GB 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第5.2,5.3,6,7和8条的要求。型式试验按第9.4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9.5条判定。
    气体放电前照灯应符合ECE R98 SUPPLEMENT 3.
    2.汽车前雾灯
    应符合GB 4660-19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的第5.2,5.3,6,7和8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9.4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9.5条判定。
    3.汽车及挂车后雾灯
    应符合GB 11554-1998《汽车后雾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2,4.3和5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6.2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6.3条判定。
    4.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应符合GB 5920-1999《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的第4.1.3,   4.2,4.3和5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6.2.1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6.2.2条判定。
    5.汽车倒车灯
    应符合GB 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的第5.2, 6,7和8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9.4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9.5条判定。
    6.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
    应符合GB 17509-1998《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第4,5,6和7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8.3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8.4条判定。
    7. 汽车驻车灯
    应符合GB 18409-2001《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2,4.3和5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6.2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6.3条判定。
    8.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
    应符合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的第4.1.2,4.2,4.3和5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6.5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6.6条判定。
    9.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
    应符合GB 18408-2001《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的第4,5,6,7,8和9条的要求。
    型式试验按第10.3条判定,监督抽样按第10.4条判定。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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