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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
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
】 作者:   来源:农村党风室   时间:2012-07-23 20:10:53  浏览 93 人次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农经管[2012]8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农委)、监察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制定的《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7月16日

河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符合相关规定的形式定期按时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条 财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依纪,全面真实,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误工补贴标准;

8.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9.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10.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11.其他应当公开的计划或方案。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车辆购置及燃油费、修理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以上规定的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收入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

(六)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财务公开的时间和形式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季度或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开集体财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应当随时公开。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长期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张贴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四章 财务公开的程序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和报账员签字,并报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公开之日起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村两级都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记载和反映有关会议、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财务张贴公开副本及其它公开副本等。

第五章 财务公开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城区(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主体,负责实施财务公开,乡镇(办事处)“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全程参与监督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将否决事项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及时向有关人员反馈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的情况和结果;

(五)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反映查实后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及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可按照法律法规启动罢免程序,依法终止或暂停其行使职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结果进行抽查审计;

(四)对财务公开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的突出问题实施审计;
  (五)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乡两级应将执行本实施办法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农村基层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并严格兑现奖惩。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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