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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泰和:“四审”模式探索案件审理新思路
江西泰和:“四审”模式探索案件审理新思路
【发布时间】2012年9月7日 11:19        【字体】        【来源】 监察部网站

    一是对乡镇纪委所办案件实行“助审”。审理乡镇纪委移交的案件时由县纪委分管领导从相关科室、对口纪工委随机抽取1至2名同志,确定为助审人员,与审理室人员组成审理小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集中审理,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对县直单位所办案件实行“协审”。县直部门办理需要给予违纪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在审理人员作出初审报告后,必须报经县纪委审理室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把关,提出指导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下达处分决定。
    三是对争议较大的典型案件实行“公审”。由案件调查主办人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及案件调查情况,宣读被调查人违纪行为的调查报告,出示相关证据,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错误性质予以认定并量纪。然后由被调查人交待违纪事实,被调查人也可以聘请助辩人员为其辩护,经双方质证后,根据公开审理情况,形成审理报告,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下达处分决定。
    四是对疑难复杂案件实行“会审”。对影响较大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会审制度,成立由有关领导、纪检室主任和案件主办成员组成的专案会审小组,对违纪人员的违纪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核和集中讨论,就定性处理提出准确处理意见。(江西省泰和县纪委 肖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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