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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集与利用贪污贿赂案件的信息
如何收集与利用贪污贿赂案件的信息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破必须建立在大量的涉案信息基础之上,涉案信息渠道的宽窄、获取的多少、质量的高低、传输的快慢将直接关系到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力度。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网络化、智能化、高科技化,表现出的对抗性、多样性、隐蔽性更加突出,涉案情报信息工作的收集与运用就显得十分必要。

  涉案信息,是指检察机关受理或发现的,为破案提供方向和途径的、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或材料,或者说是在查处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所有与案件有关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相关信息。实践中,涉案情报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种: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起直接作用的信息对确定侦查方向、侦查范围有帮助价值的信息反映某个时期、某个地区贪污贿赂活动情况的动态、特点的信息关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背景的信息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反侦查情况;可供借鉴的典型案例、侦查经验;等等。

  一、涉案信息的收集

  涉案信息的收集,是指通过各种渠道或方法获取各类线索和信息。目前收集涉案信息的渠道主要有:群众举报、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移送;干警在办案中发现;干警通过各种渠道摸排获取,犯罪嫌疑人自首等等。从以上几种渠道获取的涉案信息,除了干警在办案中发现和摸排的线索成案的价值大一些外,其余渠道得来的涉案信息,都带有明显的被动性。如何才能有效地收集到涉案信息,笔者认为应坚持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收集涉案信息的原则

  1.“冷与热”结合的原则。即热点与冷点的结合。所谓热点,就是党委、群众及新闻媒体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侦查人员对这类单位和部门要有强烈的信息意识,时刻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一些重大社会事件,以反贪干警特有的职业敏感性去捕捉贪污贿赂犯罪的线索。热点问题主要发生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热门行业、热点部门,如建筑行业、行政执法部门、医疗单位等等。

  2.“明与暗”结合的原则。通过加强与税务、工商、审计等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也是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一是要建立正常的联系制度,获取案件信息,针对这些部门出于单位利益考虑,一般不会主动将他们所掌握的涉案信息移送检察机关的情况,可以通过建立线索移送制度来约束。二是必须讲究策略,注意工作方法。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系,派员以其工作人员的身分参与相关调查,在被调查者不察觉的情况下,达到获取涉案信息的目的。三是建立适当的个人联系,在平时的交往中秘密获取信息,通过这样的方式所获得的信息往往具有很大的价值。

  3.“点与面”结合的原则。在检察院内部,要树立反贪工作全院一盘棋的整体观念,发挥各部门为侦查信息收集“点”的作用,也要善于将各个点有机地联系起来,发挥全院这个“面”的作用。反贪涉案信息的获取工作不仅仅是反贪局的工作,同时也需要院内其他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建立内部涉案信息移送制度,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渎检部门办案中获取反贪涉案信息。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查经济民事判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和进行监所检察发现是否存在该立案不立案,该提请逮捕而不提请逮捕,该移送起诉而不移送起诉,枉法裁判,违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问题,从这些问题中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线索,收集相关信息。

  (二)收集涉案信息的方法

  1.重视那些虽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但又可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举报线索。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往往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联系,特别是贿赂犯罪。一些举报线索看似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管辖范围无关,但事实上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对此类线索,不能随意转有关部门处理,应进行认真分析,摸清情况。在一些举报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违法活动的线索中往往能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关线索。

  2.重视存查的举报线索,从中挖掘信息,进行长期经营。对一些存查的线索,不要因为当时已经查过或认为价值不大而轻易放弃,应该根据举报情况结合实际定期进行分析,深化对举报线索的认识,随时掌握动态,寻找新的可查点。

  3.在侦查过程中获取信息。在审讯过程中,切忌就事论事和简单化,而要用敏锐的眼光去分析,从被审对象的言谈举止、对涉案内容的反应等方面去察觉更多的涉案信息,将案件查深、查透。

  4.加强科技意识,运用技术工具收集信息。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尤其是贿赂犯罪,初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这就要求我们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秘密获取涉案信息的能力。

  二、建立涉案信息的管理机制

  在以往的侦查实践中,由于对所获取的信息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存在着信息资源浪费的现象,没有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信息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为有效利用信息资源,应当重视信息的分析、贮存、传输等工作,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涉案信息的管理。

  (一)建立定期的信息分析机制

  真实是信息工作的生命,获取真实可靠的涉案信息是反贪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所获取的涉案信息不可能全部是真实可靠的,其可利用价值也有大有小。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定期对涉案信息进行分析、推理、判断,通过认真分析、筛选,认定涉案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有无可利用价值及价值大小,为进一步利用信息打好坚实的基础。分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信息的来源进行分析。一般来说,侦查过程中自行发现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移送的,本院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的以及举报人亲身经历的涉案信息的真实性较强,而间接获取的信息的真实性或可查性相对较弱。二是根据信息的内容进行分析。内容具体,有时间、地点、涉案数额、作案手段、所造成的后果等要素的信息要比内容模糊、要素不齐全的信息更有价值,更具可查性。

  (二)建立健全的信息归档储存机制

  为侦查服务的涉案信息,有的是可以直接运用的,有的可能只是一个疑点,其本身需要加以证实,不能直接利用或者没有利用价值。对后者不能轻易丢掉,现在看来没有利用价值不等于将来用不上,因此需要储存备用。建立健全信息储存机制可以从信息资料库的建设入手。如结合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各类涉案信息数据库,包括举报线索资料库、建筑工程资料库、建筑公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资料库、行贿人资料库、重点部门重要人事变动资料库、干部离任审计报告资料库、典型案例和侦查经验资料库等,以积累助运用,以运用促积累,形成信息储存的良性互动。

  (三)建立迅捷的信息传输机制。

  涉案信息的传输指的是通过对信息的转移,使其为侦查服务。它是信息收集和运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可以分为横向和纵向两种形式:一是横向传输。包括本院举报中心、公诉、侦监、渎检和监所等部门之间的传输和反贪局内部各办案小组之间的传输。二是纵向传输。主要是利用侦查指挥中心的职能,发挥上级侦查部门的指挥作用,实现资源共享。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的不断扩大,经济关系的地域化已变得越来越模糊,不同地域的经济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一个地方在收集涉案信息或者侦查过程中往往能发现属于其它地区管辖范围的涉案信息,但在侦查实践中这类信息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建立各级侦查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负责收集和传输各地涉案信息,从而有效地利用这些信息,实现涉案信息的资源共享,从总体上提高反贪部门发现贪污贿赂犯罪的能力。

  三、涉案信息的运用

  收集反贪涉案信息是为立案、侦查决策或收集与固定证据服务的,应当根据案件侦查各个环节的不同要求加以正确运用,最终达到顺利侦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目的。

  (一)正确运用涉案信息,提高成案率

  1.利用涉案信息判断案件性质。确定案件性质是立案的最基本的前提。通过对涉案信息的分析了解被查对象的作案手段或方式,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侦查方向,有利于作出正确的侦查决策,从而提高成案的可能性。

  2.运用涉案信息,打牢案件基础。运用涉案信息判断被查对象或犯罪嫌疑人有无串供、毁证、逃跑等反侦查活动,及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扫清初查过程中的各种障碍,为立案打好基础。

  3.运用涉案案信息把握侦查方向。在初查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的过程中,一般来说,除非有了成案所需的充足证据外,对于这类案件在初查时,可不直接针对案件直接指控的对象,而是将目标先对准其具体经办人或其下属,进而把握立案主动权,查处大要案对象。

  (二)正确利用涉案信息,促进侦查工作

  1.运用涉案信息,选择审讯策略。运用涉案对象的个性特点和背景信息突破口供,提高审讯效果。个性特点和背景信息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特征、社会阅历和社会关系等信息。在审讯过程中,可以灵活运用以上各类信息,选择适当的审讯策略,从而达到突破口供的目的。比如,一个平时说话语言流畅的人,在被审讯中涉及某方面的经济问题时说话含糊不清,不敢正面回答问题,此时审讯人员就要分析其抗拒交代的心理障碍,依据被审对象的心理特征,在审讯过程中结合案件内容不断揣摩其心理活动,找出其性格弱点,从而采取针对性的审讯策略。如对易冲动、抑制力差的对象,在讯问时可用以柔克刚、以静制动的策略,对内向型的对象,可用软硬兼施的手段等。通过对被审对象的社会阅历和社会关系的分析,判断其侥幸心理的强弱、反侦查能力的大小,从而掌握审讯的主动权。

  2.利用侦查过程中所获信息深挖犯罪,查处窝串案。当前,贪污贿赂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窝串案增多,案中案、案连案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在查处贿赂犯罪中,一条线索、一个案件往往能带出一串、窝案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摆脱就案论案的思路,用辩证、联系、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分析涉案信息。同时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并敢于风险决策,以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

  3.滚动查处行贿、受贿,深挖犯罪。贿赂犯罪是由行贿、受贿双方共同完成的。在查办贿赂犯罪案件中,需要分析所掌握的行贿人的全部信息作出从行贿人突破或从受贿人突破的决策。从侦查实践来看,以关键行贿人为突破口,更有利于达到深挖犯罪的目的。通过加强审查力度,从行贿人处获取其尽可能多的行贿对象的信息,挖出其行贿对象的犯罪事实,进而再从受贿人着手,挖出另外的行贿人,这样行贿、受贿滚动查处,就可以达到深挖犯罪的目的。

  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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