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纪综〔2012〕39号
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 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联合印发的《中共福州市纪委、福州市监察局派驻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榕纪发〔2012〕4号)和《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严格领导干部出差或休假请假制度的通知》(榕委办发电〔2012〕171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干部的管理,经市纪委领导同意,现将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干部外出及请销假制度重申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1.派驻干部的请销假、休假和考勤等日常管理由驻在部门(单位)和派驻机构共同负责。
2.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外出离开福州市辖区的,应事先口头报告市纪委监察局干部管理室;到省外出差(含参加驻在单位安排的会议等)还应将相关会议、活动的电文通知复印件送市纪委监察局干部管理室报备。
3. 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和出国(境)的,应由派驻机构提前10天以上书面报告市纪委监察局干部管理室,由市纪委监察局干部管理室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4、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休假的,应提前10天以上书面报告市纪委监察局干部管理室,由市纪委监察局干部管理室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通报委局有关部门。
5、请假一般不允许延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必须征得批假机构的同意。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或休假的干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中共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福 州 市 监 察 局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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