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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调研对策
关于加强我市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调研对策
日期:2013-03-28

关于加强我市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调研对策

纪检监察室

 

  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镇(街道)纪委履行职能的充分体现。认清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滞后的原因,探讨如何加强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措施,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

  一、我市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现状

  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我市镇(街道)纪委共立查案件78件,立案数仅占全市基层办案总量的20.47%,其中查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20件,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案件18件,失职渎职类案件17件,贪污贿赂类案件6件,违反财经纪律类案件6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案件4件,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类案件3件,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类案件3件,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案件1件。

  从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办案件数量少。个别镇(街道)纪委工作缺乏动力,方法简单陈旧,案源线索主要依靠群众信访举报,单纯以信办案,导致案源渠道狭窄,案件线索少,自办案件数量低。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我市20个镇(街道)纪委自办案件数量平均每年不到1件。

  (二)办案质量不高。有的镇(街道)纪检干部办案经验不丰富,无法查办经济领域类案件,查办的案件多是妨害社会管理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案件。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在镇(街道)纪委查办的案件中,妨害社会管理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案件38件,占立案总数的48.72%,其中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类案件15件,占到立案总数的19.23%;查办经济领域类案件12件,仅占立案总数的15.38%。

  二、当前我市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镇(街道)纪委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大多未能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特别是对一些基层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未能及时查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办案力量比较薄弱。2011年,我市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鲁纪发〔2011〕36号)的要求,20个镇(街道)纪委共配备纪委委员96人,配备专职纪检干部46人,工作力量有了明显改观。但镇(街道)纪委书记在分管工作方面,与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一样,主要精力放在做好镇(街道)中心工作上;专职纪检干部工作任务繁杂,经常按其他分管领导的要求去做一些应急性事务,以致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办案力量薄弱成为影响我市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主要问题。

  (二)工作积极性不高。镇(街道)纪委是由镇(街道)一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与党委、政府完全融为一体,人和事都与镇(街道)党委、政府分不开。由于缺乏独立性,纪检工作与镇(街道)中心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当地党员干部的协助,纪检干部一方面要查处违纪违法的镇(街道)、村党员干部,另一方面又害怕得罪他们,完不成中心工作任务。加上镇(街道)纪检干部所处的工作圈子小,亲朋好友熟人多,办案上不敢主动找当事人谈话,以致纪检干部患得患失,不能积极开展工作,遇事往往都是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脱。

  (三)保障措施不到位。镇(街道)纪委的人、财、物均属当地党委领导,应有的工作经费无法保障。目前,镇(街道)纪委没有专门的办公经费和办案经费。这样,给镇(街道)纪委办案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有的镇(街道)纪检干部刚开始办案积极性很高,但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受人员、机构、经费、车辆等客观原因的限制,一而再,再而三,查办案件工作的积极性就被消磨尽了。

  (四)工作业务不熟悉。一方面,镇(街道)纪检干部平时查办的案件比较少,缺乏实践锻炼,业务不精,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信心不足,办法不多,对违纪违法行为出现的新形式、新手段把握不住,影响了案件的查处。另一方面,镇(街道)纪检干部队伍中新同志多,尽管他们工作很努力,但由于业务不够熟悉、缺少查办案件的基本功,造成办案程序不清,对案件线索不敏感,抓不住要害,以至大案查成小案,小案查成无案,最后不了了之。

  三、加强我市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这已成为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问题,才能不断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和拥护。因此,必须要大力加强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

  (一)加强宣传领导,优化办案环境。一要优化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机会,宣传反腐败斗争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反腐败工作与执纪办案的关系等,进一步端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增强重视和支持查办案件工作的自觉性。二要发动群众参与。要注意立足实际,通过查处一些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查办案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能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举报违纪违法问题的积极性;群众举报积极性的提高,反过来又能推动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形成全民参与反腐败斗争的良好氛围。三要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及时请示汇报,围绕镇(街道)党委中心工作部署纪检工作,把查办案件工作纳入镇(街道)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要紧紧围绕本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从自身职能角度出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地为领导想办法、出点子,提出解决各类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和设想,并力求使这些建议和设想得到党委的赞同和认可,进而推动查办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凭借实干和苦干,以过硬的实绩获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力促查办案件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加强检查督导,明确责任目标。一要明确工作责任。区纪委每年要与镇(街道)纪委签订查办案件工作责任书,年终进行考核,对不重视查办案件工作或办案工作不力的,进行谈话或通报批评;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严格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二要实行目标考评制度。区纪委每年将查办案件工作目标分解到各镇(街道)纪委,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与年终考评结合起来,对当年查办案件工作达不到要求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纪委不能评为先进纪检监察组织,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应提出改进措施。三要建立案件通报制度。区纪委对各镇(街道)纪委查办案件情况逐月通报,定期召开查办案件工作会议,分析办案形势,交流办案经验,并针对镇(街道)纪委在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与镇(街道)党委沟通、协调,争取党委的支持和配合。

  (三)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办案基础。针对目前镇(街道)纪委工作力量比较薄弱的问题,应重点抓好对纪委书记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把不适应纪检工作的同志或多年从事纪检工作的老同志逐步交流出去,安排好;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适合从事纪检工作的同志充实进来;对办案出色的同志及时予以提拔任用,并明确分工,要求纪委书记把主要精力用于纪检监察工作上。在配备专职纪检干部时优先选拔政治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并且有法律、财经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办案一线,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为做好查办案件工作夯实基础。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一要抓好业务培训。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的基础上,要采取“以案代训”、“跟班培训”等办法,抽调镇(街道)纪检干部参与上级纪委的办案工作或到上级纪委的案件检查、审理等岗位进行跟班培训,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地区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剖析,从中吸取成功经验。二要搞好分类指导。对无案件的,着重指导他们排查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较多的,帮助他们总结经验,研究规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对新上岗的同志,帮助他们尽快进入角色,把握办案的基本要求;对业务素质一般的同志,帮助其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突破案件的水平;对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则帮助其提高查处大案要案的能力。三要创新办案方式方法。上级纪委要不断加大案件交办和下查一级工作力度,通过加强分片协作、异地交叉等工作措施,全力推进镇(街道)纪委办案工作。上级纪委特别是区纪委要甘当“参谋”、做“顾问”,帮助排查违纪违法线索,分析案情,指导查处。对一些大案要案,区纪委可采取跟踪办案的措施,组织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前往协查,为其出谋划策,督战压阵。对镇(街道)纪委办理的重大案件,在镇(街道)党委讨论处分前,先由区纪委审理室审核,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上把好关,防止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五)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财务管理混乱问题和农村干部经济违纪违法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对这类问题十分关注。严肃查处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是树立镇(街道)纪委权威,调动办案积极性的关键。镇(街道)纪委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集中精力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10个方面的腐败问题”,以惩治腐败的新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要以查办案件工作为抓手,大力开展实施“123农廉工程”,全面落实《2012年全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各项要求,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要把强有力的宣传工作作为先头军,利用廉政文化进农村这个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廉洁氛围,取得广大农村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积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加强廉政建设,切实规范权力运行,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要延伸廉政谈话,对新上任的农村党员干部进行任前谈话,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农村党员干部进行警示谈话,对群众意见大的农村党员干部进行诫免谈话,对受纪律处分的农村党员干部进行回访谈话,充分发挥廉政谈话的教育、预防和警示作用,加大源头治理腐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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