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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两委”人员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村级“两委”人员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及预防

时间:2014-09-04 13:44:00作者:廖宏新闻来源:正义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央的惠农政策不断加大,然而,这些惠农政策所涉及的项目和工程由于执行制度不严格、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乡(镇)、村两级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贪污挪用的情况,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深入开展村级“两委”组织及其人员管理、使用惠农资金情况的调查,规范惠农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谨以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检察院查办村级“两委”人员涉农惠农资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预防对策。

  一、近两年该院查办“两委”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

  (一)立案侦查的情况

  2012年—2013年,该院查办“两委”案件5件9人,其中村支书3人,副书记1人,村委主任4人,村民小组长1人。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1、多为窝案串案。近两年所立查的5件“两委”职务犯罪案件均为窝案串案。

  2、大案数居多。所立查的5件案件中,全部为5万元以上的大案。

  3、罪名较集中。所立查的5件9人“两委”职务犯罪案件中,罪名均为贪污罪。

  4、社会影响恶劣。“两委”职务犯罪行为直接伤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上犹县“两委”人员惠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

  1、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所立查的5件9人中,全部是高中以下文化,综合素质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对违法违纪和犯罪认识不清,不能准确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有的人在行为过程中,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是以农户的名义领钱,就是名正言顺的,不存在贪污的可能。而有的人意识到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但是心存侥幸,认为只要群众不知道,上面不来查,就可蒙混过关。

  2、村务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群众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我县多数基层组织都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也明确了哪些政策要固定上墙公开,哪些要随时更新,但是制度归制度,执行归执行,有些基层组织没有上墙公开惠农政策,有些基层组织没有公示享受惠农政策的农户,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制度缺乏群众监督,为 “两委”人员暗箱操作,贪污挪用,索贿受贿提供了便利。

  3、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很多“两委”成员接受上级任务后就回到本村执行政策,但是部分“两委”成员宣传惠农政策不透彻、执行惠农项目不透明,有的还瞒天过海,欺上瞒下,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监督人员责任心不强、实地调查不细致等原因,容易助长“两委”成员职务犯罪的滋生。

  4、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村民对法律政策了解不够深。由于土胚房改造、征地拆迁等项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及时向广大群众宣传或者宣传不到位,致使广大群众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知之甚少,这就为一些经办人不作为、乱作为、贪污、挪用制造了机会。

  三、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强化思想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着力提升基层组织成员的公仆意识和勤政为民的思想,着重解决封建传统的特权思想,克服利己主义,树立为民意识,以实际行动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将职务犯罪宣传的触觉延伸到农村,扎根到基层;推动建立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实现职务犯罪预防的关口前移到农村,落实到最基层,确保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全面落实村务公开制度,规范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全面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公开国家惠农政策和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让“集体家底”在群众中阳光透明,是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规范项目申请评议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特别是土坯房改造、危房改建、异地搬迁、征地拆迁等项目资金的申请,要严格评议或公示,让群众都知道哪些是合条件的,哪些是不合条件的。

  3、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监督制约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要加强对村级干部的监督力度,强化涉及民生资金的跟踪监督,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和经办人要加强责任意识,加大监督监管力度;加强对群众举报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作用,让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建立并落实村民代表议会监督机制,拓展群众知政策、懂政策的渠道,让群众真正监督民生资金的使用情况。

  4、打防结合,发挥惩防并举的作用。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及检察机关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将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的惩处情况及时在农村公布,并在村干部中进行警示教育,使广大的农村干部认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和违法的严重后果,从而遏制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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