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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怎能消费公众情绪

——本文系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昨天,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这条新闻发布后,随即引发大量网民的讨论。许多网民对小闫表示同情,认为判刑太重,并拿其他案件诸如贪污案、强奸案仅判两三年作比较,对法官的裁决有疑问甚至不满。

我认为,网民们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感取向,是因为该报记者在报道时采用了先入为主的措辞,将重点放在了“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窝”、“发现自家大门外”、“被判刑10年半”等内容上,网民们看新闻的时候自然会产生不公平、不公正的感觉。

媒体在议题设置时确实可以把议题往受众更关注的地方牵引,并根据受众的反应和态度来修改议题,但更重要的是,记者是客观的报道者、真实的记录者和公正的揭露者,议题设置不等于可以通过主观且失实的报道引导公众情感,消费公众情绪。该记者在报道中提到是不认识燕隼的小闫在自家门外发现了鸟窝,并只掏了一窝12只。可事实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是中国猛禽中的一种,主要栖息于接近林地的开阔原野,每窝产卵只有2至4枚。怎么可能轻易在“自家大门外”发现?又怎么从一窝中掏出12只?而且有证据称被告是“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在网上兜售鸟时特意标注为“阿穆尔隼”,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这就表明了记者在没有提前查阅资料和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单单听信一面之词写了稿子,也就导致公众会出现小闫是不知情,是初犯或者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想法。

很巧的是,这种想法也是后来小闫的上诉律师提出要求重新判决列出的原因,恰好利用了不了解真相的民众的同情心理,借他们的声音形成舆论替被告“洗白”,实属诡辩。

然而量刑真的太重了吗?我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非法猎捕并出售燕隼的行为是属于特别严重的。试问如果将原来“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这样刺激眼球的数字标题改为“大学生非法猎捕倒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获刑”并进行适当地科普,网民们看到后还会这么想吗?

当下记者这一职业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否定,所以作为记者在报道时必须严格遵守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切莫有意或无意间操纵新闻,保持客观理性,不能消费公众情绪,从而防止出现类似这个报道中破坏舆论风向和损害法律尊严等情况。

文/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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