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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案说法:定了!运营商对电话诈骗不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广州某法院就国内首例电话诈骗受害者起诉运营商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认定运营商构成违约并赔偿1万元的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有点长,长话短说就是这样的:

        杨某称2013年10月20日接到自称是某邮政局的电话,告知其有挂号信要求领取,杨某表示不方便后被建议与寄件人上海市某检察院联系,后对方帮其转接到检察院,检察院告知其涉及贩毒案,要求将其账户资金转到杨某和杨宪某个人账户上。随后,杨某与不法分子有十余次通话,并在8日内分5次向不法分子的个人账号转账48万元,期间曾拨打114查询过上海某检察院的电话,确认不法分子的来电号码与查询号码一致,转账时银行工作人员也曾提醒过杨某,但杨某称转账给亲戚。


        转账后,杨某发觉被骗,于是报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每月按时缴纳来电显示等费用,但被告运营商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存在巨大安全漏洞,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拦截异常号码,导致不法分子利用改号软件随意修改来电显示号码,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渠道,导致被骗,要求赔偿48万元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运营商构成违约,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运营商不构成违约,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终审法院都说了啥?

        一是主叫方的运营商应当规范传送网间主叫号码,涉案运营商属于被叫方运营商,其传送和显示其他运营商传输过来的主叫号码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理由是:

        1、服务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服务规范向原告提供服务。根据信息产业部(现为工信部)《网间主叫号码的传送》(YD/T1157-2001)等规定,主叫方的运营商应当规范传送网间主叫号码,现有服务规范或技术标准并未要求被叫方的运营商可以第一时间识别主叫方传送过来的主叫号码是否为虚假号码并进行拦截

        2、被告为原告开通来电显示服务,即保证被告在正常情况下接受他方呼叫时能够查看主叫方的来电号码信息。不法分子非法使用网络技术手段恶意篡改主叫方来电号码,该技术手段超出了原、被告签订服务协议时的技术条件与安全预期,目前防范技术手段滞后已是不争事实。

        3、被叫方运营商在传输主叫号码信息时首先是保障传送的畅通,本案中,被告涉案电话之所以未能正确显示真实来电号码,是由于犯罪嫌疑人非法使用网络技术手段恶意篡改主叫方来电号码,再通过其他运营商的网络传输至被告网络,如果要求被告在第一时间无法识别是否虚假主叫号码的情况下进行拦截,则会影响实时通话之通讯目的的实现。


        二是涉案运营商所提供的来电显示号码与原告杨某遭受财产损失的后果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对原告杨某损失不承担责任。理由是:

        1、刑事犯罪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及不可预见性,被告与原告杨某订立电信服务协议时并不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他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未能正确显示主叫来电号码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2、原告杨某的损失显然是因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所致

        3、原告杨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人的成年人,没有随着网络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社会环境改变而提升其自身防范意识,对犯罪嫌疑人的言辞缺乏应有的判断,在来电显示、核实犯罪嫌疑人所述内容真伪、转账汇款等环节均未保持应有的注意和警惕,也是造成其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


        三是提升电信网络服务的安全性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可以一蹴而就,在目前技术条件尚未达到的情况下,不能将电信运营商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判决其对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该案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终审法院的裁判观点对同类案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也注意到,面对电话诈骗等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各大运营商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开展了“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等专项行动,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履行法律义务,主动践行社会责任。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诈骗行为科技程度越来越高,作案形式更加多样,手法不断升级,手段更趋隐蔽,有效防范打击电话诈骗,需要建立政府、银行、运营商等单位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体系,需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立法,明确各级治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当然也需要公民个人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石小兵 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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