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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第七十条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的建筑规划布局;设计,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第七十一条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于80米;;(二)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70米;;(三)临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60;(
第七十条 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的建筑规划布局应当注重空间群体关系
设计,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
第七十一条 建筑物的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
于80米;
(二)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0米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
70米;
(三)临城市主干路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
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60%;
(四)临江一线的,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上的建筑物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
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江一侧宽度的50%;
(五)临湖、临山地区一线的,建筑物的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
规划用地临湖、临山一侧宽度的50%。
位于城市重要景观控制区或者具有标志性意义,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对建筑
面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纪念性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应当通过城市
设计论证确定建筑体量及建筑面宽。
第七十二条 新建住宅项目兼容的商业部分,如采用底商形式,不宜临规划的快
速路、交通性主干道和大于40米的道路布置。
第七十三条 临规划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
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一) 建筑外立面阳台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建筑后退距离。
(二) 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宜设置外凸悬挑式开敞阳台;
(三) 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四) 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第七十四条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空调
板、花池、构造板、抗震板等装饰构件或结构构件)的进深不宜大于0.7米,且
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8米。
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飘(凸)窗应符合以下规定: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小
于0.45米,净高(自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应小于2.1米,凸出外墙宽度不大于
0.7米。
第七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应当结合建筑的整体效果,其外立面设置的空调机位、
落水管、管线等设施应当隐蔽设计,并处理好建筑屋顶所需的水、电、气、暖通
等设备专业设计,且满足消防登高扑救操作要求。
第七十六条 建筑色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消防站、派出所、邮政局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识色彩的建筑物外,
位于城市主干道、城市广场及城市公园绿地周边等城市景观节点区域内建筑色彩
的色相不得选择深灰色和红、黑、绿、蓝、橙、黄等大面积高彩度的原色;
(二)相邻的同类性质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选择同一色系,同一建筑物的主
要色彩组合一般不得超过3种,塔楼与裙房之间的色彩应协调有致;
(三)位于临江、临湖、临山体地区等景观控制区域建筑物的建筑色彩应当
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临江、临湖地区建筑色彩宜选用淡雅明朗的色系,临山
体地区的建筑屋顶色彩应当考虑城市俯瞰效果。
第七十七条 建筑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提升城市品质,形成人性化的
空间环境:
(一)临规划商业街两侧的建筑宜设置近人尺度的檐廊、挑檐、挑廊、骑楼
等人性化过渡空间。
(二)公建项目后退道路空间宜对地面铺装、花池小品、城市设施(座椅、
树池、垃圾桶等)、人行道等进行整体景观设计,形成开放性、人性化的城市空
间。
第七十八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
或城市开放空间)的分隔宜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确需建围
墙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通透式围墙通透率应大于70%,通透部分绿视率应达60%以上;
(二)绿色植物墙绿化覆盖率大于80%;
(三)确需建实体围墙的,围墙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要砌宽
度40.0厘米以上、高度40.0厘米的种植槽,用于种植常绿植物,遮挡墙体,绿
化覆盖率要达到100%。
第七十九条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米或总长度大于200米时,应设
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第八十条 用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
起不应小于70m;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
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
于20m;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第五章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
第八十一条 黄冈市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第八十二条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应符合表5-1的规定。
表5-1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
第八十三条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20m;
(二)小区路路面宽度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10~14m;
(三)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为8~10m;
(四)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小于2.5m。
第八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开机动车道口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原则上开一个机动车道口,相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的,在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道路交叉口范围开口,开口位置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不得小于70米,在支路上的,可以适当放低标准。
第八十五条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二)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三)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第八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八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4.5m,当天桥桥下为机动车道时,净空高度不得少于5.0m。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的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第八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站场分为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等四类,各类站场设施应当与其它交通方式实现高效衔接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首末站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二)枢纽站应当设置在客流集散量大、多条公交线路交汇处,用地面积可按每条线路不少于700平方米计算;
(三)保养场、停车场一般应当布置在城市每一个分区线网的重心处(宜在分区半径的中点),保养场用地面积根据其保养规模、各项功能设施用地需求综合计算确定。停车场用地面积可按每辆标准车120平方米计算;
(四)在满足消防、交通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公交首末站可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
第八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
第九十条 公交车站的同侧站距在市区内宜为500~800m;郊区线宜为800~1000m。
第九十一条 公交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二)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交车站。 第九十二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计算。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第九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购物中心;表5-2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注:1、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2、地面停车位应少于总量的10%;第九十四条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一)停车设施位置及数量应当根据停车容量、交通组;(二)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
第九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的标准应符合表5-2的规定。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当符合表5-3的要求。
表5-2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
注:1、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电动车面积按1/3小车位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2、地面停车位应少于总量的10%。 5-3 车辆当量换算系数:
第九十四条 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设施位置及数量应当根据停车容量、交通组织确定,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净距应大于20米;停车泊位小于50辆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应满足双向行驶要求;停车泊位大于500辆时,出入口不应少于3个,并应当单独设置人流专用出入口;
(二)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宜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少于50米(附图7-1);停车设施地下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
(三)停车设施出入口净宽,单向通行的不小于5米,双向通行的不小于7米;
(四)停车设施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泊位;
(五)商业建筑规模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住宅混合建筑,其住宅和商业配建停车设施一般应分开设置,并分别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六)结合用地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设置独立区域、单独的出入口和
明确的标识和诱导系统。
第九十五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建筑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任意占用。
第九十六条 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20%,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二节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
第九十七条 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第九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表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在交通便捷以及供电安全可靠和水厂废水处置方便的地方;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式确定,宜选择在取水构筑物附近;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二)新建污水处理厂、各类垃圾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防护距离的大小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三)新建变电站应靠近负荷中心,中心城区内新建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结构形式;
(四)新建消防站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
(五)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站、CNG加气母站、液化气储配站不得选址在中心城区内。
第九十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用表5-4的指标;
(二)新建天然气门站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四)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分级及其设施建(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附表5-5~附表5-12的规定;
表5-4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表5-5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单位:m3)
表5-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单位:m3)
注:V为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表5-7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单;注:1.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2.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表5-8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单;注:1.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2.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表5-9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3
注:V为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
表5-7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单位:m3)
注:1.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 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 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 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 m3。 3.液化石油气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 m3。
表5-8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单位:m3)
注:1.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2.当油罐总容积大于90 m3时,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 m3;当油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90m3时,汽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m3,柴油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3。
表5-9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单位:m)
33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50%。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液化石油气储罐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安全间距的80%。
6.LPG储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三类保护物安全间距的80%,并不应小于三级站的安全间距。
表5-10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单位:m)
34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增加50% 。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液化石油气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但不应小于11m。
表5-11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单位:m)
35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5.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表5-12液化天然气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单位:m)
36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
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埋地液化天然气储罐、地下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半地下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液化天然气储罐安全间距的50%、70%和80%,但最小不应小于6m。 4.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液化天然气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液化天然气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液化天然气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
(五)新建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当符合附表5-13的规定。不能满足上述间距和绿化隔离带宽度要求或周边既有建筑物为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时,其间距和绿化隔离带宽度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相关要求。
表5-1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六)市政公用设施出入口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附图5-1)。
(七)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布局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一百条 管线工程系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强电、弱电、热力、输油等各种地上或地下管线建设项目。
第一百零一条 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
37第一百零三条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必须遵循设置无;(一)凡在城区道路、郊区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埋设;(二)管线具体位置按下列规定排列:(1)在车行道;(2)在人行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强电及弱电管;(三)郊区主要公路的车道范围内一般不埋设地下管线;(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六)地下
第一百零三条 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在城区重要地段、主要干道的道路工程建设时,各有关管线单位应按照管线综合规划配套的要求,同步建设。 第一百零五条 管线的敷设
(一)凡在城区道路、郊区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埋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布置断面。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平行道路中线敷设,应符合各专业规范标准要求。除旧城区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的位置外,管线平面布设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
(二)管线具体位置按下列规定排列: (1)在车行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
(2)在人行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强电及弱电管孔(沟)。
(三)郊区主要公路的车道范围内一般不埋设地下管线。确需设置的,须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同意后,才可在规划车道内、现状车道外敷设。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 (五)在城东新区核心区及城区重要景观带地段,不得新建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线路,不得新建架空的通讯光缆。新建的电力线路,弱电通讯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沟道管道埋地敷设。公用电缆分接箱、箱式变压器、变电台区、通讯电缆配线箱、光缆分接箱原则上设置在道路红线外。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架空敷设的10KV以上电力线,其电力线之间及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和交叉时的垂直最小净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不得在道路交叉口布置其他附属设施。
(七)管线的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除在旧城区现状地下管线繁多的地段,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外,地下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注:①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②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应不小于0.7m。
(八)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应根据下列原则协商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九)可通过城市桥梁敷设的管线,应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十)管线工程穿越城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堤防、河道、地下通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的地段,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城市应按防灾减灾规划的要求,建立防灾体系,完善防灾设施。 第一百零七条 防洪
(一)防洪标准:黄冈长江干堤为2级堤防,防洪标准为长孙堤水位27.98m(吴淞),长城堤水位28.25(吴淞),堵龙堤水位28.39(吴淞)。防洪标准按抗御“五四”型洪水标准设计。
三台河桥以下长河右岸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其他地段采用20年一遇洪水标准。
遗爱湖、青砖湖、黄婆汊、白潭湖、赵家潭、余家潭、蔡家潭、青草湖、詹家湖、何家湖等10个湖泊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小汊湖、黄泥潭等2个湖泊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
(二)城市建设及河道综合治理应满足城市防洪的要求,严禁占用河道滩地兴建建(构)筑物,保证行洪通畅。
(三)为保证城区水体的调蓄功能,确保水系畅通,新、改、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城区水体,穿越河道的各种管线,不得阻碍河道行洪。 第一百零八条 消防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 m或总长度超过220 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二)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2、3、4级的新、改、扩建建筑物,其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三)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m,道路路幅宽度大于等于60m时,应在道路两侧设置。
(四)新、改、扩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五)城市消防站周围200 m范围内不应布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并且不应布置在消防站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消防站50m内不应布置影剧院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 第一百零九条 抗震
(一)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抗震加固,按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区严格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
(二)城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供水、供电、医疗、通讯、消防、交通运输等),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生产企业和其储存仓库,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相关法律程序由有关部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人防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绿地防灾避险
(一)避灾据点 (1)临时避灾据点
灾害发生时居民紧急避难的场所。按照城区的人口密度和避难场所合理服务范围,均匀分布于市区内;多数利用与居民关系最密切的散点式小型绿地和小区的公共设施组成(如小学、社区活动中心、小区公园等)。
(2)长期避灾据点
灾害发生后的避难、救援、恢复建设等活动的基地,往往是灾后相当时期内避难居民的生活场所,充分利用规模较大的城市公园、体育场馆和文化教育设施组成。
(二)每处避灾绿地面积不小于0.1 公顷,人均面积4.47平方米。
第七章 历史文化名城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
第一节 历史文化城区和街区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历史城区保护
范围东至体育路,南至赤壁大道、八一路,西至护城河,北至龙王山北山脚,总用地1.46平方公里。应重点保护历史城区传统街巷格局、民居特色、建筑风格,不得随意进行拆建活动。加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条件,保护历史城区的整体性和历史延续性。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一)历史文化街区划定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两处历史文化街区为保护对象。老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为坡仙路、汉川门路、阮家凉亭路、胜利街(东至实验小学)、考棚街(南至七一路)所在街区。宝塔公园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为宝塔公园及其周边地区。
(二)历史街区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历史文化街区道路两旁的建筑按传统风貌控制,保护传统建筑及历史文化要素,保护视线走廊和视觉景观环境,逐步恢复传统风貌。
(2) 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采取整修、改造或拆除的规划措施。对于体量较大、完全采用现代材料,没有考虑与历史风貌协调的现代建(构)筑应通过整治外立面降低建筑层数等方式取得与历史风貌协调。处于重要位置,与历史环境有严重冲突,通过整修和改造仍达不到与历史街区风貌协调效果的建筑和街区中搭建的危棚简屋应予以拆除。
第二节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控制规定:
(一)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占有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的建筑与环境划定为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原有风貌及环境。
(二)保护范围以外,依据保护对象的性质、高度、体量和环境景观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和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其环境风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及管理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对象而设立的非建设地带,此地带只能进行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建设,不得新建其它任何建(构)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二层以下建筑;三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三层以下建筑;第一百一十五条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一)东坡赤壁保护;以赤壁公园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所有历史建筑;公园外围地带,包括赤壁广场、龙王山、赤壁公园以西;(二)重要历史建筑保护,包括保护安国寺、
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建设,不得新建其它任何建(构)筑物。
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二层以下建筑物可建地带,建筑物檐高控制在6m以下。
三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与保护对象相关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可建地带,建筑物檐高控制在9m以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
(一)东坡赤壁保护
以赤壁公园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所有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严禁拆除、破坏,应根据其功能调整及风貌要求进行整体性修缮,并对内部设施进行应有的改善。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活动。所有新建及改建建(构)筑物必须符合《文物保护法》的要求。
公园外围地带,包括赤壁广场、龙王山、赤壁公园以西100米、赤壁广场周边各100米,以及自栖霞楼向南、向西的景观视廊,自月波楼向西的景观视廊均规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
(二)重要历史建筑保护,包括保护安国寺、青云塔、月波楼、考棚、青砖湖遗址、古城墙。保护范围依照《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三)古文化遗址保护,包括禹王城古文化遗址、螺蛳山古文化遗址、霸城山古文化遗址。
遗址外围50米范围为核心保护区,严禁在城墙上和保护区内取土、挖洞和建造农舍等活动;核心保护区外围延伸5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该区建设必须报请文物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保护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保护
环遗爱湖公园、其他规划的城市生态公园应参照风景名胜区实施保护管理,且符合以下保护规定:
(一)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具体保护规定参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
(二)环遗爱湖不小于50米区域内应控制为滨水开放景观带;
(三)规划环遗爱湖、白潭湖的万家咀、桐梓岗、八仙咀、古家咀、涂家大咀等半岛形地区为城市景观点,建设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各半岛型地区景观应统一规划、相互协调。
第八章 城市绿地及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市绿地设置
第一百一十七条 黄冈市城市绿地主要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表8-1 城市绿地分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园绿地
(一)市级综合公园服务半径为2000~3000m,居住区公园服务半径为500~1000m,小区游园为200~500m,专类公园500~1000m,带状公园500~1000m,街旁绿地300~500m。
(二)公园绿地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绿地率(含水面)不低于65%,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内容,符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相关要求。
(二)市、区级公园绿地的规划用地范围至少有一面临城市道路,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一百一十九条 社区公园
(一)社区公园设置
社区公园设置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和小游园(小区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应符合表8-2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表8-2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注:①社区公园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②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
③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同时应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400㎡的要求。
(二)社区公园绿地率指标
新区建设应≥30%;
旧区改造应≥25%。
(三)停车场地采用空心植草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一百二十条 道路绿地
(一)在规划道路红线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
小于20%。
(二)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道上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路绿带宽度不小于1.5m。
(三)主、次干道中间分车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四)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植物配置。
(五)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取通透式配置。
(六)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七)人行道和自行车道两侧应栽植大荫浓乔木,形成林荫慢行系统。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生产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城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2%以上标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防护绿地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高速公路、铁路、堤防等的防护绿地,应严格按照城市蓝线及绿线的管制规定控制绿地宽度,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侵占或改变用地性质。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附属绿地
附属绿地是城市建设用地中除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 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鼓励建设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建设屋顶花园、生态停车位、地下室顶板覆土绿化等改善环境,并可按照一定比例计为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地下建筑顶板至室外自然地面,或者半地下建筑高出自然地面1 米以内,且采用自然山势隐蔽式绿化布置、覆土厚度大于0.6米的,按其面积的2/3计算为绿地;
(二)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1/3计算为绿地;
(三)零星乔木每株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四)行道树的株距小于8米时,按照其种植长度乘以1米计算为绿地;
(五)空心砖种植草坪的,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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