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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能生活》摘抄

《论可能生活》摘抄

论可能生活:一种关于幸福和公正的理论(修订版)

  第4页 既然已经有了政治家来制定政治制度,有牧师来指引从善之道,有律师来把握法律尺度,有教师来传播处世良方,伦理学家还能给出什么忠告?人们对伦理学的期望是思想性的,是对行为的哲学反思,而不是关于行为规范的反复解释。

  第4页 思想的最终判断如果是有效的,就只能是哲学性的,而哲学的判定如果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它是在意识形态之外的反思活动,即无立场的批判——无立场所要求的是:方法高于立场。

  第5页 规范伦理学的工作并不是无意义的,而是无根的,也就是说,无论我们给出什么更高层次的劝导形式,它仍然弱于怀疑态度的力量。

  第7页 伦理学与愤怒、逆反、孤立、嫉妒等激进情绪无关,也与同情、怜悯、宽恕等温和情绪无关。感情用事或许是好的生活态度,但却是坏的理论态度。

  第8页 一种真正有意义的伦理学在分析问题时是现实主义的,但在表达希望时则是理想主义的。存在于现实中并关怀存在的未来性,这就是伦理学的意义所在。

  第8页 伦理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询问生活意义,它所关心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方式、生活形式和社会制度最能够创造幸福生活。生活意义/好生活/幸福是三位一体的伦理学基本问题。

  这一点本来当然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人的行为是为了构成某种有意义的生活而不是别的。但是随着社会机制日益发达,尤其是现代的生产、分配和传播制造了大量的表面目标和利益而掩盖了生活的真实意义,各种体制和标准把生活规划为盲目的机械行为,人们在利益的昏迷中失去了幸福,在社会规范中遗忘了生活,就好像行为仅仅是为实现体制的规范目标的行为,而不是为了达到某种生活意义。社会成功了而人失败了。这在伦理学中表现为在面对生活事实时使用社会观点而不是使用生活观点去进行最后解释。当然,伦理学无论如何不是为了反对规范和社会,问题仅仅在于,任何规范和社会安排都必须以生活的理由去解释,而不能以规范和制度自身的程序合理性去辩护。以程序合理性(形式)去回避或掩盖实质合理性(内容)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

  第9页 社会成功了而人失败了。这在伦理学中表现为在面对生活事实时使用社会观点而不是使用生活观点去进行最后解释。当然,伦理学无论如何不是为了反对规范和社会,问题仅仅在于,任何规范和社会安排都必须以生活的理由去解释,而不能以规范和制度自身的程序合理性去辩护。以程序和理性(形式)去回避或掩盖实质合理性(内容)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这种现象在法律、管理制度、教育体制、考试标准/审查制度中比比皆是。但是。实质的价值问题是终究混不过去的。

  P10 凡是代表某种规范体系的伦理学都是反对生活的理论,它错把伦理学搞成了社会科学,它总是劝导每一个人去过“标准”的生活,即按照他人的标准过生活,这正是使生活变得没有意义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第11页 康德式的绝对主义是伦理学的另一种思路,它的优势是其论调有一种迷人的高尚气质,很容易诱人同情,但在理论上有着深刻的错误。(脚注:据说康德当年讲述伦理学,使得听众因其圣洁而泪流满面。我愿意相信这个故事,我过去初读康德伦理学时也为他的高尚气质深深感染,至今心怀敬意。但他的伦理学有错误就是有错误。)

  P11 中国式的背离(指背离了生活的思路)是由于为社会的统治着想而使伦理学庸俗化,从而形成一套压抑人性的规范体系(所谓纲常);西式的背离则是通过建立宗教的政治意识形态而形成关于生活的单调和变态理解

  P13 思想的难题虽然不是实践中直接威胁人们生活的各种现实危险,但却是生活所“不能承受之轻”,因为思想的可能性蕴涵了一切潜在的创造,也就蕴涵着一切危险。因此,回避思想问题就是保证生活稳定性的最好方法。希腊人当年在思想上推进过猛,把许多最深刻又最危险的问题都揭示出来,无法可施的思想很可能助长了罗马时代的生活堕落,结果,基督教简单信念的胜利便变得顺理成章了。这一模式形成了后来西方思想的一个局限性,所有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都似乎可以在宗教精神里消于无形,回避问题变成了一种心安理得解决。

  第14页 我们不可能提问生活是否有意义:假如一个人愿意生活,那么他就已经肯定了生活是有意义的。

  第15页 生活目的不是某种结局而是生活本身那种具有无限容纳力的意义。

  P15 既然生活的目的就是为生活本身着想,那么,追问生活的意义就是追问什么是任何一种可能生活所追求的生活效果。把生活效果看作是追问的主题,这是上述论证的结果,因为生活目的的不可能是某种结局,所以只能是生活的某种效果。这一效果其实就是每个人都知道的而且人人最想要的“幸福”。人总有一死,所以幸福生活就成为唯一能够追求的事情。幸福的表现方式是心理性的幸福感。要把幸福感描述为一些明确的指标既不可能又无必要。幸福感是不可说的,尽管每个人的经验中都很容易分辨它,我们都默知这一经验。幸福感虽然不可说,但通向不可说的事情的方式却是可说的,关于这一方式的同题才是真正有意义的问题。于是,对幸福的追问就可以转换成对获得幸福的方式的追问。

  第16页 如果把幸福混同于利益,伦理规范也就好像成了伦理学的主题,因为规范正是关于利益分配的规则。

  第17页 显然,财富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够用来实现其他价值,如果只是用来实现自身,就把财富自身荒谬化了。

  P17 叔本华关于痛苦人生的谬论恰好是利益观点的一个深刻结果,只有当把所有事情都换算成利益去分析,才会把生活分析成“求不得苦/求得也苦”这样的悖论。

  第18页 伦理学的主题是道德而不是伦理,道德为本,伦理为末。道德主题则引出两个问题:(1)对于任意义个人,什么是获得幸福的生活方式?(2)对于任意两个人,任何一条伦理规范的合法性依据是什么?

  第19页 例如把“生活应该是……”变成“生活意味着……”

  P23 可能生活既然不是给定的生活,它就需要创造性。如果否认这一点就等于说人只有和动物一样的生存功能。生存功能(如吃喝)只能保证良好的饿生存状态而不能保证幸福生活。幸福生活只能是一个由人所创造的具有永恒意义的生活。所有幸福都来自创造性生活,重复性活动只是生存,而生存只是一个自然过程,无所谓幸福还是不幸,该吃就吃,该喝就喝,该活就活,其中并没有什么意义需要争论。而诸如亲情、爱情、友谊、艺术和真理都是人类最富创造性的成就,它们都以纯粹意义性的方式存在,所以永恒,所以不能被消费掉。所有能够被消费掉的东西,无论是物质还是快感——让叔本华不幸言中——都只能带来痛苦,因为它们一旦被消费掉,生活就结束了。从最简单的意义上说,幸福生活等于创造性的生活。

  第28页 史蒂文森(《伦理学和语言》,1944)的一个有趣看法是,伦理语句实际上是在鼓励别人赞同某种伦理规范或态度,比如说“你应该诚实”实际上意味着“我赞许城市,你也应该赞许诚实”。

  第43页 自私只是做事,而自尊却是做人。

  第61页 “什么是好的东西”本来不是问题,就像“世界是否客观存在着”一样不是问题,这些都是一清二楚的事实。哲学绝不是一种装着什么都不知道然后把事实说一遍的愚蠢行为。许多哲学错误都根源于不知道哲学要做的是什么事情。

  第83页 诸如世界的本质或者造物主的本质之类的问题是逻辑上最大的问题,但却不是理论上最大的问题,更准确地说,不是理论上最重要的问题——哲学上最常见的一个错误就是一位最大的问题就是最重要的问题。

  第139页 社会是生活的条件,生活是社会的目的,这两点不能颠倒。……任何一种社会观点,即从社会的需要去考虑问题的观点,往往是反生活的观点,这种观点误以为伦理问题是一些社会问题,一位一切不幸都是由糟糕的社会造成的而与糟糕的生活意识无关。……例如,过去有过关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到底哪个更好的争论,不管是哪种观点,都忽视了生活意识问题。资本主义所以在经济上比较成功,是基于对人性的最坏估计,于是制定了针对“坏人”的制度;而社会主义的制度安排基于对人性过于乐观的估计,因此制定了以好人假设为基础的制度,结果证明是过于乐观了。

  第140页 就许多方面而言,现代社会比古代社会有着更完善的机制,一般表现为无处不在的管理系统、程序更严格的法律以及严格界定的权利等等,但现代生活却形成了人性难以忍受的莫名的焦虑。古代生活有忧虑但很少焦虑,忧虑是有美感的,它有着沉甸甸的感情,或伟大或悲壮,或深沉或浪漫。而现代生活的焦虑并不是关于某种事情或某个理想的忧虑,它没有针对性,没有感情,而是关于生活意义本身的“形而上”焦虑,这种抽象的焦虑是没有对象的,因为生活意义已经被现代各种令人无法割爱的物质、速度和快感消解了,没有什么东西需要情感的投入,没有什么事情需要忘我,而没有能够忘我的事情就不会有生活意义。

  附录

  1、 两种罪行和闭着一只眼的伦理学

  P222 人类社会现在的法律和伦理观念实在弊病很多,在我看来主要有两个根本问题:(1)对坏人坏事相对太宽容,或者说,坏人坏事所得到的惩罚小于应该得到的惩罚,因此犯罪成为一种代价相对较小的冒险,这等于鼓励了放肆,可是还被认为是仁慈的或者是表现了人权的要求;(2)法律和伦理规范主要是为社会服务的,而很少为生活感受服务,因此往往只考虑到维持社会秩序,而没有考虑人类的生活感受和意义。这两个问题其实是密切相关的。结果,这种有缺陷的伦理思维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约定一些规范,而不是保护真正的价值。

  P223 伦理学家往往只知道规范以及规范所定义的“好坏”,而不懂道德——“道德”和“规范”是完全不同的事情——规范是为特定的社会关系着想的,而道德为人着想。或者说,规范只表达了一些或然的、要依特定情况而定的行为标准,而道德表达了人类存在所必需的美好的生活感觉。令人震惊的是,许多伦理学家对伦理学一窍不通。不懂什么是美的生活,就不懂什么是好的生活。只懂规范不懂道德,就是不懂人。维特根斯坦很天才,他发现“伦理学和美学是一会事”。

  P225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一些体现着生命的价值的、比伦理规范更高更根本的生活意义,如果没有一些表现着生活美感的、值得用生命去追求的事情,如果在规范之上没有一些当我们能够自由行事时愿意去做的事情,那么,规范就变成无所谓的了——我们必须意识到,伦理规范就其本身而言没有价值,我们不可能为规范而规范,不可能因为仅仅遵守了规范而乐不可支。如果真的因为遵守了规范而快乐的话,那一定是因为这种规范有利于建设我们心中美好的生活,也可以说,如果一种伦理规范显得好像是一种价值的话,那么它一定是服务于某种构成生活美感的价值。伦理规范作为价值的票面是不自足的,它必须有更深刻的自足的价值在支撑它。所以说,伦理规范本身不可能构成生活的意义,我们不可能为伦理规范而生活,规范是为了维护合作的,只有在人们愿意一起建设生活时,规范才变得有用。只有在生活有意义时,伦理规范才变得有意义。我相信这个问题抓住了伦理学的要害。

  P227 没有美,善就没有意义;没有感动人的生活,规范就没有意义。

  2、 人之常情

  P228 但是,更多的人在更多的时候听从欲望而不是听从真理,这又是另一条真理。只要在生活中,就一定“惑”,因为过生活就不能什么都不要。

  P228 佛门僧侣虽然在世界中,却不在生活中。在生活外才比较容易有觉悟。寺院就是一个生活外世界,当然,如果有足够的修为和悟性,也能够身在生活中而心在生活外,而不必身心都关在寺院里。总之,心在生活外就等于在生活外了。

  在这里我并不想讨论佛家,而是想利用佛家的一个高明见识,这就是:永远也别指望能够把那些坏的或苦的事情从生活中消除掉而后还有生活,如果把那些不太满意的事情去掉,所剩下的并不是纯粹的好生活,而是不再有生活。于是,要么放弃生活,像佛家那样获得特别的觉悟;要么接受生活,像赌徒那样成功或者失败。想让人类过上净是“好人好事”的生活,是一种思想的投机,是一种反而有害的实践。尽管我不是佛教徒,但还是觉得佛家的“反生活思想”是无比深刻的,比基督教“拯救生活”的思想不知深刻多少倍。佛教思想是相当高明的哲学,但它也有一个它不能说明的事情,这就是,绝大多数人还是热爱生活的,而佛家的反生活思想对于生活来说没有什么用处。尽管如此,相比之下,基督教思想仅仅相当与满足大众某方面心理要求的大众哲学,而佛教思想则是深刻的哲学(佛祖原是个意识到浮华俗世之无聊的王子,基督原是个有理想的平民)。

  P230 “看齐”这种思想方式恰恰不是以思想为基础的,而是以信仰为基础的,所以这种思想方式是一种不良的思想方式。只要一种观念的势力足够大,就很容易要求抛弃思想而服从信仰,即使是中国的儒家,尽管不是宗教,也有“看齐”的这种思想倾向。抛开佛家的反生活内容不谈,仅就其思想方式而言,佛家思想方式是一种真正宽容合理的思想方式,这就是,一方面推荐某些价值观,同时另一方面允许自由选择。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佛家虽然宣扬它的价值观,但从来不勉强人人相信那些观点。

  从佛家的天才洞察似乎可以引申出:不是恶的本性或者坏心眼诱惑人们做坏事,而是生活诱惑人们做坏事,所以只能或者不要生活,或者要包含诱惑的的生活。

  P233 老子和孔子分别的发现是我关于伦理学的思考的一个最重要思想背景。以现在的方式表达,老子的问题是:什么是无须扭曲人性的好生活?孔子的问题则是:什么是管理社会的好办法?而孟子却提出了一个错误的问题:如何使人心认同伦理规范?或者说,如何使人性和规范变成一回事?像孟子这种思路是规范崇拜造成的妄想,这是伦理学中非常普遍的一种妄想。

  中国文人阶层通常所理解的儒家其实不是孔儒而是孟儒。孟儒后来发展为所谓新儒家(宋明),新儒家希望人们不怕别扭使劲练一直把人性练成规范,把人心练成儒家——“文化大革命”要求人人把心练成“红心”、基督教要求人人通过忏悔洗涤灵魂、康德要求人人“伦理律令在心中”、现在美国要求处处向美国民主和人权看齐等等都是同样的思维格式(当然各自要求练成的心却很不一样)。且不说某种规范是不是好的,我们只要考虑到人心要被压缩为某种规范,就知道至少这种做法是坏的。很显然,人心是一个广阔的空间,有着无数可能性,单就美好的一面而言,其可能性就超过特定规范多多。贫乏的心再好也是坏的,同样,贫乏的人类生活再好也是坏的。

 

    人有着作为人的目的,做人就是实现人的目的,一个实现着人的目的之人即道德的人。所以说,做人就是去符合人的概念。只有在目的论中才能揭示人的存在是怎样使存在本身成为有意义的。人的存在就是有价值的存在,这一点决定了事实与价值的一致。

    生活的实质不能仅仅由to be来表达,而只能在to be的扩展式中来表达,于是,生活的存在论句型便是to be meant to be,而I ought to be之类的句型则成为伦理学中的次要句型,可以说,它并不表明问题而只是表明解决问题之后的某种结果。伦理学不是去劝告人们应该过哪一种生活,而是揭示人们本来能够拥有哪一些美好的可能生活。所以,伦理学的根本“观念”,只能在一种自由存在论引出的目的论形式中表述,to be meant to be.

    可能生活可以定义为每一个人所意味着去实现的生活。人的每一种生活能力都意味一种可能生活。尽可能去实现各种可能生活就是人的目的论的行动原则,就是目的论意义上的道德原则,是幸福生活的一个最基本条件。

    伦理学各种错误都根源与或者以知识论或者以宗教的态度去对待生活问题。科学和宗教这两个伦理学的歧途都引向从根本上损害生活问题的世界问题。科学态度企图把生活变成无精神性的世界事务,宗教态度则企图把生活处理成通向超验世界的手段。但是使得生活具有意义的世界一定是具有某个仅仅作为理想的可能世界。

    在生活之外的任何活动当然不是生活,所以在生活之外的,目的也就不可能是生活的目的,而是别的存在的目的;既然生活的目的只能在生活在之中,那么不能显现生活目的的活动就不是生活,所以,一个行动如果是有意义的生活的一个部分,它就仅凭其自身直接具有价值,也就足够带来某种幸福。

   生活目的不可能是某种结局,所以只能是生活的某种效果。这一效果其实就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幸福”。幸福感是不可说的。“对于不可说的只能沉默”,但通向不可说的东西的方式是可说的。获得幸福的生活方式是得道而不是得利,或者说,幸福不是由利而是由道而德(得)。“伦理”只是表明社会规范的性质,而“道德”表明的却是生活本意的性质,道德(amoral)是一个存在论的概念,是一个作为伦理学基础的特殊的存在论概念,是生活的本意,而伦理是moral,是生活的策略。伦理学的主题是道德而不是伦理。道德主题引出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幸福的生活方式,另一个是由获得幸福的生活方式去澄清建立伦理规范的要求。

    幸福问题的根本性表现为(1)如果没有幸福生活,生活中的任何一种事情都将失去最终的价值根据(2)幸福是建立公正和规范的一个必要条件。幸福公理可以表述为:每个人必须尽可能地去实现他所意味着去实现的可能生活,并且仅仅以自成目的的方式去行动,即,使得这一行动在操作上是创造性的,在效果上是给予性的。

只有当自愿并且自由地给予才能产生幸福,只有在“给予即收获”的行动方式中才能获得幸福。

生活本意在于创造幸福感。尽可能实现各种可能生活和创造性行为是幸福生活的条件。为了满足这两个条件,产生幸福的行为只能是具有自成目的性的活动。这种活动就其本身而言是无代价的,因为这种活动本身就是该活动的成就。于是,幸福的行为就是个人的创造性行为即具有给予性的行为。

好生活或有意义的生活,与幸福生活是同义的。幸福生活就是人之所求。人在自由状态中所追求的就是幸福。伦理学首要的原理就是一条在每个人身上有效切有利的“幸福公理”。伦理学的另一条重要公理是一条对每一个人都有效并且有利的“公正公理”。幸福公理表明一个人怎样创造幸福,而公正公理表明怎样保护创造幸福的条件。幸福公理揭示合情的生活,公正公理揭示合理的生活。除了合情合理的生活,我们无法想象还有什么是合乎人的目的的生活。

一个人的可能的幸福生活就是公正地追求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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