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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推进城市圈建设的对策与保障措施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推进城市圈建设的对策与保障措施
     推进武汉城市圈的经济一体化进程,必须在市场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
    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一是“清障”,下大力清除影响经济一体化的观念、体制等因素,切实保证城市圈内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二是“规划”,根据城市圈各城市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对基础设施、产业布局、区域市场、城乡体系和社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明确经济一体化的基本框架,引导各市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一体化发展;三是“引导”,着力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经济一体化中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内部结构,提升竞争力;四是“协调”,按“资源共享、市场共通、利益共有”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跨市域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努力使各利益主体实现“共赢”;五是“搭台”,进一步创造内陆地区优秀的政务环境、商务环境、产业环境、开放环境和生态自然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有力保证。
  一、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的对策
    (一)统筹规划,加强政府的协调与引导
    组织制定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组成以国家和省内专家为主的规划课题组,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密切合作,研究制定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在制定总体规划的同时,各项专项规划和各城市的有关规划同时启动,做到与总体规划紧密衔接配套。
    武汉城市圈的总体规划与全省“十一五”规划协调一致。武汉城市圈规划是全省“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武汉城市圈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在全省十一五规划中充分体现,成为湖北十一五规划中的突出战略重点;另一方面,武汉城市圈的总体规划布局应充分体现全省十一五时期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战略布局,不仅着眼于城市圈一体化发展,也要着眼于在全省十一五的总体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着眼于与全省区域发展相协调,着眼于于全省各方面发展规划的协调。
    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与城市圈各市“十一五”规划的协调一致。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体现经济一体化的根本导向和基本框架,一经确定,即具有相应的权威和效力,应当成为圈域内九个城市制定各自规划的遵循。各市在编制“十一五”规划时,应把融入武汉城市圈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努力在更大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结构,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将武汉城市圈一体化的总体规划落到实处。
    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发展规划。武汉城市圈不仅是湖北的,也是中部的,是全国的。加快武汉城市圈建设步伐,有利于在中部形成富有活力的增长极,为实现中部崛起提供重要的战略支点。因此,武汉城市圈的总体规划应与国家十一五规划协调一致,尽可能地争取纳入国家关于区域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去,争取国家在产业布局、政策措施和有关项目上予以充分支持。
  (二)深化改革,突破行政体制障碍
    突破行政区划与行业体制障碍,从根本上讲,必须深化改革,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区域市场化水平,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同时,下大力推进行政体制和政府改革,使之与市场机制相适应。
    1、 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经济一体化的行为主体是各类企业。各类企业跨行政区域优化资源配置和经营格局,是武汉城市圈经济一体化的根本力量。政府必须着力对此进行积极的引导和支持,特别建立利益协调机制,为企业的自主行为创造最优条件。 为此,必须明确两项原则:一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对企业自主流动和重组行为进行阻挠;二是对这种跨行政区域的流动重组带来的地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必须本着“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各利益主体协商利益分享的办法和途径。提倡圈域内各市政府就跨区域利益分配问题尽快达成框架协议;具体个案则可以在总的框架协议下 “一事一议”地协商解决。在操作层面上,既可由利益主体直接协商约定后执行,也可按协商方案由省财政先收后返。
    积极探索和推进有利于区域一体化的财政关系调整。争取国家对中央、湖北省和武汉市的财政关系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省与圈域内其它市的财政关系,省财政适当向圈内区域倾斜,支持区域加快发展;协调武汉市与圈域内其它8市的财政关系。
    改进政绩考核。以改进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政绩考核为重点,强化对各市经济运行效益、结构优化水平和产业企业竞争力的考核,并把推进经济一体化的实际成效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各地消除地方保护的冲动,增强推进区域一体化的内在动力。要逐步淡化行政区划性的考核指标,突出整个圈域一体化的考核内容。使政绩考核的导向作用为促进区域一体化服务。
    2、 突破行业分割局面。
    一是加强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管理,实现区域资源的整合。积极推进综合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模式,在物流、旅游等涉及部门多、资源分割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成立区域性的综合管理委员会,由政府承担协调职责,各相关部门作为综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主要行业主管部门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其它领域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业间和部门间的协调,推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优化配置。
    二是加快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各地政府要依据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向非国家资本的开放,大力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非国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水、气、热、公交、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与运营;鼓励非国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三是理顺仙桃、潜江、天门三个直管市的相关行业的管理体制。仙桃、潜江、天门三个直管市的金融、电力、商检、政法等行业隶属关系复杂,影响了行政效率,不利于地方发展。在现行直管市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以有利于提高效率,适应城市圈一体化发展为出发点,积极研究理顺其隶属关系的途径。
    3、克服行政区划中的突出矛盾。
    对行政区划中那些明显影响当地资源配置、阻碍一体化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本着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精神,制定调整方案。十一五期间,应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取得进展。一是仙桃、潜江、天门三个直管市的行政区划调整。实行直管市体制以来,仙桃、潜江、天门发展较快,彼此经济相融性和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日益凸现,已完全具备发展为中等城市的条件。按照行政区划和经济一体化相适应的原则,应对三市如何整合为中等城市,并向大城市发展的途径进行可行性研究,努力在十一五期间使其调整到位。二是黄石市城区规模扩展。黄石是武汉城市圈的副中心城市,在武汉城市圈东部地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黄石市现有城区规模较小,发展空间不足成为制约发展的最大障碍。可考虑按照撤消大冶市、将其辖区并入黄石市的方案积极向国务院申报。三是积极探讨解决那些严重扭曲资源配置,影响当地一体化发展的“插花区”等问题的方案,争取在“十一五时期”有所突破。四是适应城市化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区域实行由乡村型行政区划转变为城镇型行政区划的调整(如县改市、镇改街、乡改镇等)。
  (三)以发挥市场主体的主导作用为中心,大力转变政府职能
    1、完善法规体系,为企业发挥主导作用提供保障。
    尽快清理并废除各种不利于市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企业经营行为自主性、商品和要素流动自由性不受侵犯的原则,明令禁止各级政府和各类机构对市场主体自主行为的干预。根据现实需要,适时出台鼓励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进行资源优化配置,鼓励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管理条例和规章。
    2、积极发展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提高企业的自组织水平。
    引导和支持各行业以优势企业为龙头,自主自发地组建圈域性的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组织能力,引导和推进企业跨区域的合作和流动,为广大企业实行跨区域的优化配置、一体化经营服务。十一五期间武汉城市圈的工业支柱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主要领域都应建立圈域性、民间性的行业协会,有条件地可组建全省性的行业协会。
    加大现有行业协会改革力度,推进政会分开,使其真正从政府附属转变为真正代表广大企业的独立主体。支持行业协会完善为企业服务的功能和手段,成为规范行业行为、提供行业服务、推进行业一体化发展的主体,成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各级政府都要为行业协会的运作和服务创造条件。
    3、大力转变政府职能,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政府审批制度的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坚决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将能够由行业协会行使的管理职能尽快转移给行业协会。各级政府应把主要精力放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在履行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注重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加强和改进政府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加强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组织指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
    二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构建服务型政府。按照把武汉城市圈建设成为我国内陆发展环境最具竞争力的区域之一的目标,加大政府改革力度,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积极推行政务公示制、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清理和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建立企业经营环境保护机制。加强城市间政府服务职能的协调沟通,对跨行政区经济活动,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四) 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提升武汉城市圈经济国际化水平
    积极打造武汉对外开放中心,以扩大利用外资为工作重点,全面提升城市圈对外开放水平,努力实现城市圈利用外资年增长15%、外贸出口年增长14%、2010年经济外向度达14.5%和2020年经济外向度达20%的奋斗目标,以经济国际化促进经济一体化。
    1、完善对外开放服务功能,打造武汉对外开放中心
    加强区域性对外贸易中心、文化交流中心、物流交通枢纽和对外金融、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努力为武汉城市圈的有关对外商务交往活动提供完善的服务。加快武汉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加强航空、水运、铁路、公路口岸建设和新开国际航线航班的工作,申报开放第五航权。争取增设外国领事馆,提高大通关和出入境效率。
    2、扩大招商引资,推动利用外资上规模上档次
    以扩大招商引资作为城市圈利用外资的突破口,以优化外商投资布局为指导,以建设武汉外资密集区为工作重点,加快利用外资步伐,不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力争2010年当年实际使用外资达到46亿美元,2020年当年实际使用外资到达到120亿美元。
    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建立城市圈统一的招商引资目标考核体系,搞好城市圈招商项目库建设,推进城市圈统一对外招商。鼓励外商以多种形式投资、圈内企业利用国内外证券市场融入外资。积极吸收跨国公司到武汉城市圈设立地区总部、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
    合理引导外资投向。积极引导外资优先投向武汉市、沿江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工业园区,投向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汽车及机械制造业、原材料工业和纺织服装业。加快第三产业利用外资步伐。
    建设武汉外资密集区。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武汉外资密集区的战略决策,尽快着手编制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积极争取将现有国家级、省级重点开发区和圈内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作为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载体,一并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的各项优惠待遇。经过3—5年的努力,使武汉外资密集区实际使用外资规模达到30亿美元以上,实际使用外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达到20%以上。
    3、转变增长方式,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协调发展
    以调整出口结构为突破口,以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和加强进口调控为工作重点,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力争2010年当年出口57亿美元、2020年当年出口193亿美元。
    调整和优化出口结构。突破性地发展加工贸易,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不断扩大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在出口总量中的比重,使城市圈的出口产品结构尽快实现从以初级产品为主向以机电、轻纺产品为主转变。
    培育和壮大外贸经营主体。加快工贸、商贸、技贸结合经营外经贸的步伐,进行资产联合与重组,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实力的外向型企业集团。
    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按照城市圈产业结构特点,确定各产业的国际目标市场,采取有针对性的市场策略,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加快重点出口区域和出口产业带建设。建设汽车及其零部件出口基地、IT产品出口基地、船舶出口基地、服装出口基地、医药化工及其材料出口基地、蜂蜜出口基地、水产品出口基地等,形成集聚效应,培植出口产业集群优势。
    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加强出口商品的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工作,使更多企业和产品获取国际市场“通行证”。引导和扶持出口企业打造出口品牌,以品牌拓展市场。
    加强对进口的监测和调控。继续鼓励圈内急需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进口。加强对重要资源和能源进口的协调和管理,整顿和规范进口经营秩序,对大宗商品进口实施合理调节。
    4、实施“走出去”战略,全面提高外经水平
    以抓好大型外经项目为突破口,以促进企业联合和增强企业实力为手段,以提高城市圈国际经济合作水平为目标,充分发挥外经带动效应。扶持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培植外经龙头企业和品牌,推进对外工程项目承包。拓展外派劳务市场,扩大劳务输出总体规模。
    5、办好各类展会,着力构筑对外交流与合作平台
    充分利用广交会、高交会、东盟博览会、武汉机博会、跨国采购体系和境外展(博)览会等平台,推动城市圈更多产品走向世界。充分发挥华创会、香港经贸洽谈会和日韩经贸洽谈会的招商平台作用,探索搭建欧美招商平台,搞好香港、日韩和欧美招商。积极组织好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的招商引资活动。
    6、营造开放新环境,提高环境竞争力
    建立城市圈较为完整的利用外资和对外贸易服务和促进体系,培养和造就适应城市圈对外开放需要的人才队伍,成立城市圈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不断改善对外开放的软环境,增强环境竞争力。
    (五)制定促进区域内各市共同发展的公共政策
    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体化,必须构筑统一的政策平台。十一五时期,要形成和完善促进武汉城市圈发展的公共政策体系。
    1、产业政策
    在总体产业格局上,通过土地、税收、投资等优惠政策,重点支持高科技产业和冶金、汽车机械、纺织服装、建材、化工、食品等工业支柱产业的发展壮大;更大力度地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在武汉等大城市要以发展直接为一、二产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体系为重点,使服务业成为富有成长性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继续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结合城镇化进程积极发展非农产业。武汉城市圈要率先形成“一、二、三”产业协调互动,共同推动经济发展的格局。要引导企业积极发展最终消费品,改变投资品比重过大的局面,使产业结构与区域市场优势形成最佳结合,努力构筑投资和消费双轮推动经济增长的机制。强化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和节能降耗技术,尽快改变城市圈主要产业高耗能、高耗物、高污染的状况,形成与生态环境亲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产业结构。
    在产业区域布局上,鼓励圈域内各城市发挥比较优势,集中力量,重点培育1—2个特色鲜明的支柱产业;鼓励武汉与周边八市发展产业内和产业上下游配套;鼓励武汉市加快向“高技术、高加工、高附加值”的大都市产业升级的步伐,将一般传统产业向周边城市转移;鼓励高技术产业和企业研营销总部武汉集聚,加工基地向周边布局,实行“前店后厂”式的区域分工。
    在产业集群政策上,积极促进产业和企业向优势区域流动、集中,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板块。鼓励各市对开发区进行整合,提升环境素质,形成产业特色,加强产业配套和服务,打造一批富有竞争力和成长性的产业板块。鼓励各市之间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共同创办产业集聚园区。为此,一方面要努力创造较完善的商务环境和产业配套服务体系,鼓励发展紧密围绕特色产业的服务业,形成特色产业发展的“环境优势”;另一方面,则要在土地、税收、投资和政府服务上向相关园区倾斜,形成促进产业集聚的政策体系。
    积极争取振兴国家老工业基地传统产业改造的政策。争取将武汉、黄石列为全国老工业基地改造试点城市,比照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措施,在纳入社保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支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大产业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2、投融资政策
    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精神,下大力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加强政府规划和政策引导、建立投资监管体系,使投资体制更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激发区域投资活力。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实行“非禁即入”政策,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现有自然垄断行业,大力推进行业资本多元化。特别要鼓励民营资本在培育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型产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加强融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各类银行机构在继续支持大企业和大项目的基础上,下大力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的融资;在继续支持武汉的融资需求的同时,加大对周边城市特别是县域经济的融资力度;在继续支持对基础设施等大项目的同时,加大对工业、服务业和农业的融资力度;在继续支持地方整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大对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特别是特色产业集聚园区的支持。为此,要鼓励各银行机构开展金融工具创新,积极进行异地贷款,推进金融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改革,完善银行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国家支持发行武汉城市圈建设债券,争取将武汉作为企业短期债券发行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城市。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财政继续加强对武汉城市圈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武汉城市圈各市新增财力省级集中部分应当主要用于武汉城市圈建设。探索建立武汉城市圈建设基金,由省财政从预算中安排一块,圈内各城市财政预算安排一块,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一块,主要用于城市圈建设重点项目的财政投资和贷款贴息。
    3、税收政策
    积极探索区域一体化的税收政策。在城市圈协调机制框架下,对市场主体跨市域流动提供的税收,按“属地征收、利益共享”原则,实行税收分成制;建立和完善圈域内各市税务部门跨行政区协调和工作机制,协调具体分成办法和操作方式。
    积极争取国家税制改革试点政策。力争将武汉、黄石作为增值税转型的试点城市,将冶金、机械汽车、以光电子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石油化工、纺织服装、建材、船舶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
    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赋予武汉城市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4、市场准入政策
    全面清理实行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于“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产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专门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不合理许可或审批条件、指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 的规定,一律予以取消,并予以公开发布;在此基础上,统一圈域内市场准入的门槛。
    5、土地政策
    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跨行政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在城市圈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闲置土地的调查和清理工作,对“约而不用”、“征而不用”的土地,采取措施督促项目落实;对工业项目用地,应尽可能地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工业产值和税收等集约利用指标及开发进度要求;推进并村建镇,允许在城市圈范围内并村建镇腾出的土地转为非农用地
    全省用地指标向城市圈适度倾斜。圈域内建设用地在全省范围内占补平衡;适当调减武汉城市圈土地出让金上缴额。
    6、开发区政策
    进一步用足用活现有优惠政策,加快开发区发展步伐,使其尽快成为城市圈产业发展的主要支撑点。
    加大开发区整合力度,构筑城市圈开发区的整体优势。通过圈域内各类开发区的资源、功能、政策的进行统一规划和整合,引导开发区错位发展,形成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各类开发区特色鲜明、相互配套的一体化发展格局。十一五时期,要积极推进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与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整合合并,突破体制障碍,实行“资源共享、利益共有”,组建统一的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招商、统一政策、统一管理。鼓励武汉市与周边城市共建开发区。积极争取国家批准武汉国家级开发区跨市域扩大政策区面积。
    (六)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市场一体化环境
    加强城市圈的法制建设。在清理并废止与区域一体化相抵触的地方性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区域立法,使区域一体化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建立有利于进行跨行政区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在省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尽快制定《武汉城市圈区域开发与管理法规》、《武汉城市圈区域经济合作条例》等,通过区域的共同立法和执法来规范武汉城市圈一体化进程。
    积极构建城市圈统一法制平台。除武汉市外,城市圈其它八市均没有地方立法权。为此,凡涉及区域性发展中必须实行地方立法的项目,可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经圈域内各市充分协商,由省人大或省政府实行区域性地方法规的立法程序。
    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合作。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为。要围绕打破地区封锁和贸易壁垒、注重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保护圈内品牌、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等重点,加强各市工商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实现工商管理的统一。
    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配合,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执法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和推行多种形式的综合行政执法,强化监管部门责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十一五时期武汉城市圈的主要城市要率先形成社会信用体系。 结合武汉城市圈的实际,突出重点,抓好专项整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整顿和清除各种有形无形的区域性市场壁垒。
    (七)搞好区域形象设计,建设特色鲜明的城市圈
    武汉城市圈作为中部地区重要的战略支点,需要有充分反映其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形象。在区域形象设上,要注重把握以下特点:显著的区位优势和综合交通优势,使武汉城市圈具有对内陆市场独特的辐射力,有着成长为内陆市场中心、物流中心的巨大潜力;雄厚的产业基础和较丰富的科教、经济资源,使武汉城市圈具有成长为内陆主要的高科技产业和现代制造业集聚区的巨大潜力;作为中部最大的城市,武汉具有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良好基础和空间,具有成长为中部主要的经济中心的巨大潜力;大武汉较完备的商务环境和周边相对较低的资源成本,使武汉城市圈完全有可能发展成内陆地区最具竞争力的投资环境;厚重独特的楚文化及人文环境,山水园林特色的人居环境,使武汉城市圈具有吸纳人才,集聚精英,发展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巨大吸引力等等。在国家“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导向下,通过大力推进武汉城市圈经济一体化,努力创造资源配置较优的发展环境,武汉城市圈一定会成长中部地区的核心增长极,如同楚文化崇尚的火凤凰一样,在全省乃至整个中部地区的崛起中实现腾飞。
    武汉城市圈区域形象应有鲜明的视觉标志和丰富的区域形象推介等系列活动。通过高水准的形象设计和丰富多样的宣传推介,扩大武汉城市圈的影响和感召力,使其成为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的内陆地区亮点。
    二、推进武汉城市圈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武汉城市圈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1、建立决策机制。省推进武汉城市圈建设领导小组是武汉城市圈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对重大问题形成决策;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圈内九市、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各市成立的领导小组承担其区域内有关事项的决策职责。建立武汉城市圈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并作出工作布署。
    聘请省内外权威专家学者,组成武汉城市圈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省级相关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为依托,根据决策需要开展咨询活动,加强对宏观政策和规划的研究,为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2、完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圈内城市党政领导及部门间的互访,加强省市相关部门的协调与联动,建立和完善联席会制度,扩大干部交流。在深化多层面政府间交流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推动企业和民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3、强化落实机制。一是强化落实主体。建立城市圈政府协调制度,对领导小组形成的决策研究落实方案;各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抓落实;强化武汉城市圈办公室督办落实的职能。二是强化项目策划。各城市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共同策划,努力做到重大项目方案的最选化。三是落实财力支持。省财政积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进度;尽快建立武汉城市圈建设基金。四是强化工作考核。武汉城市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项工作的考核。
    4、形成仲裁机制。赋予现有省级仲裁部门相应的仲裁职能,协调仲裁对区域间的矛盾和纠纷。重大问题,由省武汉城市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企业发挥主体作用,促进规划实施
    鼓励大企业在城市圈合理布点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优化配置资源。鼓励优势企业实行跨行政区的兼并、重组、联合,对于跨市域兼并重组,盘活无效企业和无效项目,实行零收费政策。支持企业在城市圈区域内,按经济规律延伸产业链,并带动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围绕武汉及城市圈的龙头企业或产品发展配套产品,提高圈域内产业配套水平。引导中小企业向园区集中、形成企业集群,通过专业化分工协作,成长为“小型巨人”。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完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注重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在推进圈域内企业进行交流、合作,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供服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记者 梁亚莉 罗钦 毛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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