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1978年,第三次城市工作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城市中的各项建设,都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安排,服从城市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的要求。1980年国家建委印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设置了城市规划分级审批制度,这也是后来历版城市规划法律的基本原则。
1984年的《城市规划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条例》沿用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总体规划分级审批制度,第十九条明确国务院审批的城市范围,包括了百万以上人口城市。1990年《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对分级审批权进行了调整,其中国务院审批权的城市范围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确定了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其他城市,即“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2008年起施行,仍有效的《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延续了城市规划分级审批制度,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城市的城市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进行了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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