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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

1978年3月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恢复内务部有关职能,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从中央到地方建立民政系统,承担民政工作。40多年来,民政工作主要职能演变与业务调整由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所决定。

1978~1982年是民政工作的恢复和探索阶段。民政部参照原内务部的机构框架,逐步恢复内务部时期的有关职能,内设办公厅、政治部、优抚局、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政府机关人事局。1980年,民政部增加了行政区划、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城市居委会、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等工作。

1982~1992年为民政工作的稳步发展阶段。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民政部内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民政司、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安置局、老干部管理局等司局,负责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殡葬改革、婚姻登记。此时的民政工作被概括为“三个一部分”,即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的一部分。这一阶段的民政工作加强了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委会的建设工作;实现救灾救济工作与发展生产相结合、救灾款无偿发放与有偿使用相结合、救灾与发展农村合作保险相结合;社会福利事业从国家包办向社会化方向转变;优抚安置的优待方式向规范化发展。

1992~2002年为大力推进阶段。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随后确定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大多属于民政业务。1993年12月,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民政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民政部的内设业务司局包括:优抚司、安置司、救灾救济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社会福利司、基层政权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团管理司、社会事务司等。1998年国务院再次进行机构改革,民政部的工作范围又有调整。在这一阶段,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强化了民政部门的基本民生保障职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儿童等特殊群体服务则强化了民政工作的社会服务管理职能。

2002~2012年为拓展提升阶段。2002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随后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2008年国务院实施第六次机构改革,赋予民政工作的职能集中在保障民生、发展民主、服务国防和服务社会4个方面,职责达20多项,新增了社会工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促进慈善事业的职能。内设业务司局包括: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优抚安置局、救济司(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社会救助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等。在这一阶段,民政工作拓展建立了覆盖全国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建立了国家孤儿保障制度、残疾人补贴制度、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全面启动了城乡社区建设。

2012年以来,民政工作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向着力保障基本民生,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发展。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明确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十九大提出改革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些都有力地指导着民政工作的发展。201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调整,民政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了养老服务司、儿童福利司、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民政部门的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得到加强。

1978年以来,中国民政工作的发展有3个特点:①民政工作在党和国家总体要求和总体规划下,具有保障民生、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②民政工作的职能演变与业务调整由党和国家有关民生保障的大政方针及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所决定。③民政工作既“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也开拓创新,不断扩大服务对象和保障范围,提升保障的标准和水平,促进各项民生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提高困弱群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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